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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3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93)北市原四字第09330689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8點
  •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本市原住民非營利民間團體辦 公處所及加強凱達格蘭文化館(以下簡稱本館)之服務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辦公處所指本館十樓非營利與非政府組織( NPO/NGO)空間六個單位為限。
  • 三、申請對象以合法立案之本市原住民(含官方認定之原住民族群及平埔族群)社團、協會 及合作社為原則。
  • 四、本館辦公處所為無償借用,並採上班時間隨到隨辦方式受理借用登記,至空間使用單位 額滿為止。 申請團體應於接到本會核准通知七日內,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請以現金、支票或 匯款送繳出納組),逾期視同撤回申請。 保證金俟場地使用結束、借用到期不再續租或本館委外經營管理後,經查場地、物品維 護完整,環境清潔完畢後,本會無息退還。
  • 五、申請團體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會申請辦公處所登記。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申請切結書(如附件二)。 (三)社團登記證影本乙份(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鑑章)。 (四)申請團體會員名單乙份。
  • 六、借用期間以本會核准之日起一年為原則,並得於租期屆滿前一個月內以書面申請續租, 不需再另支付保證金;如欲退租於租期屆滿一個月前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辦理之;借用 期間如遇本館委外經營,則由本會主動通知進駐團體辦理退租。 進駐團體應於繳納保證金之日起十日內進駐本館,如未於期限內進駐,本會得撤銷其租 用資格。
  • 七、因天災或重大事故,致使辦公處所無法使用時,本會無息退還保證金,不負任何其他賠 償責任。
  • 八、借用本館辦公處所團體除應服從本會及本會所派駐人員之管理監督外,並應遵守本館管 理之規定及下列事項: (一)保持肅靜,不得大聲喧嘩,以免干擾本館其他樓層及附近住戶。 (二)保持室內、外整潔,勿隨地吐痰,亂吐檳榔汁,拋棄紙屑或其他雜物。 (三)桌椅及公用物品未經許可,不得任意移動。 (四)下班時應關妥門窗、水電、冷氣等設備,並告知值勤人員。 (五)辦公室內不得留宿及設攤營業,不涉及宗教及政黨宣傳等行為。
  • 九、本館開放時間為: 週二至週日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週一及國定假日休館。
  • 十、申請核准之借用單位人員進出本館一律配戴本會提供之識別證,並簽到、退以利館方人 員管理。
  • 十一、本館提供場地及現有之桌椅等設備,不包含文具、影印、電話費及傳真等費用;申請 團體所攜帶之各項物品,概由使用人自行負責看管,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 十二、倘本會因業務需要,有優先使用場地之權,申請核准之借用單位得經協調後另擇期進 駐。
  • 十三、進駐團體應妥善維護場地內外公物設備,維持辦公場所之整潔及美觀,若有毀損或物 品短少,申請團體應負賠償或修復的責任,其所產生的費用應由保證金支付,保證金 不敷支付時,申請團體有全額清償之責任與義務。
  • 十四、申請團體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館得停止其使用,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違反政府政策或法令者。 (二)危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有損及建築設備、人員安全者。 (四)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五)有其他不法之行為者。
  • 十五、申請核准之單位於進駐後,不得以本館地址作為該團體之地址;若有需要,僅得列為 聯絡處地址。
  • 十六、違反本規定情節重大者,由本會取消使用權,並不得再借用本非營利性空間之場地。
  • 十七、本規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規定之。
  • 十八、本管理要點自公布日施行至本會委外經營管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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