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3-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秘文字第104300751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建立文書及檔案 備份作業制度,防止文書及檔案遭受毀損時,致各機關無法運作,損害人民權益,特訂 定本要點。 辦理文書及檔案備份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 二、本要點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文書: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之全部文書。 (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檔案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三)備份:指文書及檔案之複製品或電子資料檔。
  • 三、文書及檔案範圍如下: (一)承辦人員經管者: 1.關於管理或執行業務所依據之規範性資料,如法令規章、作業程序、工作手冊 等文件。 2.關於管理或執行業務所建立之管理性資料,如各種簿、冊等文件及電子資料檔 。 3.各種申請書表。 (二)檔案管理人員經管者: 1.關於檔案管理所建立之索引資料,如收發文號檔號對照表、文號檔號查詢檔。 2.檔案。
  • 四、各機關應針對業務性質,衡量文書及檔案數之多寡、內容變動頻率等,檢討經管文書及 檔案應製作備份之範圍、階段、程序、方式。對運作所必須或涉及人民生命安全、財產 、權利、義務或資格等文書及檔案,應優先辦理備份作業。
  • 五、各機關辦理備份作業,應以能回復機關運作,呈現正確資料為原則,選擇微縮片、光碟 片、磁帶、磁片、硬碟、紙張或其他適當媒體儲存。
  • 六、應辦理備份之文書及檔案,其處理之應用軟體及作業軟體,應同時備份,或洽廠商或其 他機關為軟硬體簽訂應變備援條款。
  • 七、各機關以電子方式辦理備份之必要規範性資料、管理性資料、申請書表、索引資料,應 同時另有書面備份,以應電力中斷、電腦當機或其他意外事故時,供人工應變處理。
  • 八、各機關辦理備份作業得衡酌人力、技術、設備、資料性質、數量等因素,自行辦理或委 託廠商辦理。
  • 九、各機關辦理備份時,得依一定規則,以完整備份或漸增備份或完整與漸增交互方式處理 。
  • 十、文書及檔案發生增刪變動時,應即時或定期辦理備份之更新,以維資料正確安全。
  • 十一、備份,應分類編號,標明資料名稱、日期、更新週期、媒體使用壽期、使用機關、單 位、人員、存放地點等事項,建立索引表,交由相關人員管理。
  • 十二、備份與文書及檔案,應分別存放於不同之建物,以維安全。各機關內如無適當之處所 可分別存放,得借用他機關之處所,或與其他機關協調交換存放。
  • 十三、備份之存放處所,各機關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避免座落或鄰接地震活動斷層帶或土壤液化建地。 (二)結構應堅固,避免有騎樓或短柱之建物。 (三)為防淹水,應避免位於地下樓層。 (四)使用密集活動儲櫃,其樓地板活載重量,每平方公尺一、二00公斤以上。 (五)室溫應維持在攝氏二十二度(加減二度),其調節溫度、除濕及防潮設備,應 視需要添購。
  • 十四、備份存放設備之安全管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電力設備及管線,應與備份之存放設備適度區隔,並使用防火線材。 (二)滅火設備,應使用不會造成備份二度毀損之氣體滅火器。 (三)備份之伺服器、資料庫主機,應加裝防火牆,與機關外部區隔,並適時更新版 本。 (四)網路硬體設備,應加裝不斷電系統。 (五)網路上檔案伺服器,應加裝防毒軟體,並適時更新版本。
  • 十五、備份之安全管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如無避雷裝置,於雷電時,應避免上網或備份作業或向遠端傳輸資料,以免遭 雷殛,造成設備或備份毀損。 (二)重要資料,以電子方式辦理備份,應加密處理。 (三)定期清點備份,應檢查媒體使用壽期、材質有無變化、能否讀取、資料有無銜 接或漏失,並適時更新轉錄。 (四)汰舊或多餘之備份,應將資料澈底清除或銷毀。 (五)應設專櫃或區分機密等級存放。但重要資料備份,得視需要,以防火櫃保存。 (六)備份如有毀損或滅失之虞時,應全力搶救至安全處所。
  • 十六、各機關應依業務需要,對備份之使用管理建立緊急應變處理程序及作業流程,並定期 進行備份回復測試及演練。
  • 十七、辦理備份作業所需經費,由各機關之相關預算支應。
  • 十八、各機關首長應督導並定期檢討考核備份作業辦理情形。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