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 為解決原住民 生活問題,使其安心就學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二年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 (職) 以上學校,具原住民身份之在學學生,且其家庭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 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均 得申請。但不含大專院校夜間部、研究所及空中大學 (專科) 學生。 前項所稱全家人口,其範圍之計算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及相關規定辦 理。
- 三、申請者由本府原民會製發原住民社區服務卡,其服務時數達規定時數 者,始發給生活津貼 (原住民學生社區服務規則,由本府原民會另計 之。) 。但第一次申請生活津貼者,不在此限。
- 四、申請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程序如下: (一) 本市原住民學生,合於本須知二之規定者,應檢附申請書 (如附件 一) 、學生證影本 (須加蓋有註冊章) 、全戶戶籍謄本 (蓋有原住 民戳記,但本府原民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 、原住民學 生社區服務卡及有關證明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申請。 (二) 區公所於收到申請表後,應即派員負責實地調查,並按表列資料查 證初審後,報本府原民會複核。 申請者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及十月三十一日前分別申請各學期原住民 學生就學生活津貼補助。符合規定者,由區公所造具請領清冊函報本 會核辦。 附件 (一)
審 查 結 果 區 長 檢 附 證 件 戶 籍 地 址 族 別 學 生 姓 名 臺 北 市 原 住 民 學 生 就 學 生 活 津 貼 申 請 書 □□□□□ 原銀學最申 住行生近請 民或證一書 學其影個。 生他本月 社金︵內 區融須全 服機蓋戶 務構有戶 卡存註籍 影款冊謄 本封章本 ︵面︶︵ 申影。須 請本 蓋 時。 有 應 原 繳 住 正 民 本 身 , 份 經 戳 核 記 對 ︶ 無 , 誤 但 後 本 發 會 還 已 ︶ 有 。 相 關 資 料 足 以 證 明 者 除 外 。 區 里 鄰 連路 絡︵ 電街 話︶ :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族 年出 月 日生 秘主 書住 年 月 日 字身 分 號證 課民 長政 金 申 融 請 承 辦 人 □ □ 公 公 私 私 立 立 大 高 專 中 院 ︵ 校 職 以 ︶ 上 新 二 台 千 幣 元 一 千 元 性 別 - 五、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每學期各補助三個月,其金額如下: (一) 公私立高中 (職) 每月新台幣一千元正。 (二) 公私立大專院校每月新台幣二千元正。
- 六、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府原民會,或相關局處編列預算支應,各項補 助以年度預算編列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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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3-3003
臺北市原住民學生就學生活津貼發給作業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89)府原二字第8910720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