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為解決原住民 生活問題,使其安心就學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二年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 以上學校(不含大專院校夜間部、在職專班、進修推廣部、學分班 、研究所及空中大學(專科)學生),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生活津貼補助者。 (三)非低收入戶家庭,且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 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 前項所稱「家庭收入」應計算之全家人口範圍及收入總額,包括申請 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及兄弟姊妹。
- 三、申請者由本府原民會製發原住民社區服務卡,其服務時數達規定時數 者,始發給生活津貼(原住民學生社區服務規則,由本府原民會另訂 之。)但第一次申請生活津貼者,不在此限。
- 四、每學期補助金額: (一)公私立高中(職)每名新臺幣 3,000 元。 (二)公私立大專院校每名新臺幣 6,000 元。
- 五、受理機關及應備文件:申請人應於每年 3 月 31 日及 9 月 30 日 前,檢具下列文件,應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一)申請書。 (二)學生證影本(須蓋有註冊章)。 (三)全戶戶籍謄本影本(但本府原民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 。 (四)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 (五)其他證明文件。
- 六、審查及撥款程序: (一)各受理機關應先彙整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清冊後,交由本府原民會 統一向財稅機關查調申請人之家庭收入。 (二)受理機關依據本府原民會提供之家庭收入查調結果進行審查,並於 完成審查作業後,檢附申請書、學生證影本(須蓋有註冊章)、申 請人之金融帳簿封面影本、其他證明文件等,逕送本府原民會辦理 撥款。 (三)符合補助資格者,補助款將匯入申請人帳戶內,並函知受理機關。
- 七、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府原民會編列預算支應,各項補助以年度預算 編列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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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3-3003
臺北市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發給作業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原綜企字第099306959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