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鄰長及熱心人士參與推動里內公共事務,並明確規 範里辦公處支用鄰長及里鄰活動交通補助費之範圍,特訂定本要點。
- 二、鄰長每月得支領新臺幣一千元之交通補助費,由區公所造冊,統一於月初發放。
- 三、里鄰活動交通補助費補助事項如下: (一)鄰長出席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里鄰工作會報等會議。 (二)參與里辦公處推動之環保、治安、綠美化、市政宣導及其他里內公共事務之工作 人員。 (三)協助看管區民活動中心之工作人員。 前項各款之補助費用,每人每次以支領新臺幣一百元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作人員,每日僅得領取一次。但第二款同一日、不同時段參 加不同活動者,不受每日一次之限制。
- 四、里鄰活動交通補助費之金額,以該里現有鄰數,按每鄰每月新臺幣一千元計算,由區公 所統一管理。 里辦公處對於里鄰活動交通補助費,於同一會計年度內之總額,得依第三點規定,統籌 運用。但各里之里鄰活動交通補助費不得相互流用。
- 五、里鄰活動交通補助費,里辦公處應於每月底造具請領清冊及統計表,向區公所請款;由 區公所將款項撥入各請領人帳戶。 前項經費之執行情形,區公所每年年終結算一次,結算後如有賸餘,應繳回本府。
-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區公所按各區現有鄰數編列預算支應。
- 七、區公所應定期彙整各里里鄰活動交通補助費執行情形;本府民政局並得視情形抽查之。
-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民政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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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4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4日臺北市政府(92)府民二字第09200613200號令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