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4.02 簽見 所謂「鄰長交通等補助費」項目是否僅得用於鄰長交通補助費,抑或包含其他里鄰內之活動服務費、交通費用等,不無疑義,惟考量其中文字有「等」補助費之字樣,似可認為例示概括範圍,不以所列舉項目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