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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0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建三字第9007183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90年6月14日實施
  • 一、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以下簡稱本所) 為辦理收容動物認領養服務 ,以執行動物保護法及臺北市畜犬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要 點。
  • 二、本所收容動物認 (領) 養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辦理。
  • 三、本要點所稱申請人,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應由其法 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
  • 四、申請步驟: (一) 認領作業 1 申請人應攜帶本人身分證明及寵物登記證明等相關文件,依認領 作業流程得填具「臺北市遺失犬隻資料卡」 (附件一–一) 及「 臺北市動物認領申請書」 (附件一–二) ,標準作業程序如附件 一–三。 2 本所承辦人員應就認領人資格及動物對認領人之反應詳加查核, 並應以現場指認為主。 3 繳交狂犬病預防注射費用新臺幣 (以下同) 二百元、晶片註記費 用三百元及寵物登記費已絕育者五百元、未絕育者一千元及飼料 管理費每日二百元。 4 申請人未依前款規定完成動物晶片植入、預防注射、寵物登記及 繳交相關費用者,不得放行所認領動物。但飼主攜帶有效期限內 之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紀錄者,經承辦人員確認與動物相符 後,無須施行狂犬病預防汪射。 5 認領動物未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寵 物登記者,依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處飼主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 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二) 認養作業 1 申請人應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依認養作業流程填具「臺北市 動物認養申請書」 (附件一–四) ,標準作業程序如附件一–五 。 2 本所承辦人員應就申請人資格詳加查核,必要時,得親自或由動 物保護檢查員實地勘察並核對身分證明文件。 3 為鼓勵認養犬隻,申請人得免繳交狂犬病預防注射費用二百元、 晶片註記費用新台幣三百元,僅繳交寵物登記費絕育者二百五十 元,未絕育者五百元。 4 待認養動物條件為本所留置逾七日尚無飼主認領,且經獸醫師目 視檢查無可見之疾患,其行為經評估適於認養者。 5 同一認養動物若有多人欲認養時,其認養之順序依申請人申請之 先後決定之。 6 經認養動物須拍照附案備查、依法執行晶片植入、狂犬病預防注 射及寵物登記後始完成認養手續。 7 認養人認養動物自領出日起七日內若有任何原因無法續養,得將 動物交還本所,填寫臺北市不擬續養動物申請切結書放棄動物之 所有權,並繳回寵物登記證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辨理註銷。
  • 五、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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