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增進便民服務效能,規範里長核發各項證明書作業程序 ,以加強法制化,並維護人民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二、里民有申請學生獎助學金(清寒)證明需求者,得向里長申請核發證 明書。 前項申請人應檢具相關文件,經里長現場訪查結果,其家庭經濟狀況 並非富裕,並經申請人提出所得及財產證明資料,屬清寒者,核發「 學生獎助學金(清寒)證明書」(格式如附表一)。
- 三、申請核發前點所定以外之證明書者,申請人應檢附需用機關之法令依 據,里長經查證屬實者,得核發證明書。
- 四、申請人拒絕訪視或無實際居住事實者,里長得拒絕出具證明書。
- 五、里長出具證明書時,得設置簿冊(格式如附表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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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2-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7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民治字第106318435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106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