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增進便民服務效能,規範里長核發各項證明書作業程序 ,以加強法制化,並維護人民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二、里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里長申請核發證明書: (一)確實不能行走致無法親自辦理印鑑登記。 (二)確實不能行走致無法親自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 (三)學生獎助學金(清寒)證明。 (四)無門牌違建戶居住事實證明。 (五)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繳納保險費但需住院、急診或重症、急症門 診醫療者清寒證明。
- 三、里長核發證明書格式中,宜載明其法令依據並應載明本要點所定准予 發給證明書之要件(如附表一)。
- 四、申請核發第二點規定之證明書者,應由申請人檢具相關文件向里長提 出申請,由里長依下列作業程序辦理: (一)確實不能行走致無法親自辦理印鑑登記:經現場訪查結果,申請人 確實不能行走,且意識清醒(有意思表達能力)而無法親自申請時 ,核發「無法親自辦理印鑑登記證明書」(格式如附表二);申請 人仍可親自辦理申請或已無意思能力(意識不清或心神喪失)時, 不予核發。 (二)確實不能行走致無法親自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經現場訪查結果, 申請人確實不能行走,且意識清醒(有意思表達能力)而無法親自 申請時,核發「無法親自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證明書」(格式如附 表三);申請人仍可親自辦理申請或已無意思能力(意識不清或心 神喪失)時,不予核發。 (三)學生獎助學金(清寒)證明:經現場訪查結果,其家庭經濟狀況並 非富裕,並經申請人提出所得及財產證明資料,屬清寒者,核發「 學生獎助學金(清寒)證明書」(格式如附表四)。 (四)無門牌違建戶居住事實證明:經現場訪查結果,有鄰居證明或有水 電費收據等其他物證資料,足以證明有居住事實者,核發「臺北市 無門牌違建戶居住事實證明書」(格式如附表五)。 (五)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繳納保險費但需住院、急診或重症、急症門 診醫療者清寒證明:經現場訪查結果,確為生活清苦,家境清寒, 無力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者,核發「無力繳納健保費但需住院、急 診或重症、急症門診醫療者清寒證明書」(格式如附表六)。
- 五、申請里長核發第二點所定以外之證明書者,申請人應檢附需用機關之 法令依據,里長經查證屬實者,得核發證明書。
- 六、申請人拒絕訪視或無實際居住事實者,里長得拒絕出具證明。
- 七、里長出具證明書時,得設置簿冊登記。(格式如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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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2-3014
臺北市里長出具證明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民區字第10033452500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