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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0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90)府人一字第900546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90年4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各種犯罪預防宣導,諮詢學者專家、社區、公益團 體、媒體代表等各界意見,全力防治本市治安,特設置本府犯罪預防宣導團(以下簡稱 本團),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團提供下列犯罪預防策略: (一)主動深入社區從事犯罪預防宣導,並鼓勵市民參與犯罪預防工作。 (二)結合社區資源發掘「治安死角」,提供治安諮詢,建構「守護走廊」,以強化人 為及自然的監控機能。 (三)以市民本位為原則,強調因地制宜,建立社區自衛體系,澈底改善治安環境。 (四)規劃設計安全評估檢測表,提供民眾評估檢測軟、硬體設(措)施,提升自衛防 護能力,減少被害機會,確保生命、財產安全。
  • 三、本團人員配置及運作 (一)置總團長一人,諮詢顧問二十五至三十五名,並設防竊顧問(治安風水師(部分 可由諮詢顧問兼任))五至十名;各分局設置分團,並置分團長一名,宣導委員 十至十五名,且設防竊顧問(治安風水師)執行小組。 (二)總團長由本府警察局主管刑事業務副局長兼任,諮詢顧問、防竊顧問(治安風水 師)由 市長聘任,分團長由本府警察局各分局長兼任,宣導委員由分團長聘任 ,諮詢顧問、防竊顧問(治安風水師)、宣導委員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1.學者、專家。 2.社區代表。 3.公益團體代表。 4.媒體代表。 5.其他熱心治安人士。 (三)本團諮詢顧問、防竊顧問(治安風水師)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各分團宣導 委員比照辦理。 (四)諮詢顧問及防竊顧問(治安風水師)義務擔任本府犯罪預防工作之諮詢工作,並 協助對外宣導,其工作辛勞或貢獻卓著者,由本府致送感謝狀、紀念品,並予以 適當表揚。 (五)本團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警察局主任秘書兼任及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警察局 犯罪預防任務編組召集人兼任;並設秘書組、行政組、公關資訊組、訓練組、編 撰組等五個分組,各組置作業人員二至六人,由本府警察局犯罪預防組(任務編 組)暨其他相關科、室業務人員兼任,辦理相關業務。各任務編組單位如次: 1.秘書組:本府警察局犯罪預防組(任務編組)、督察室、人事室等單位人員組成 ,組長由犯罪預防組(任務編組)召集人兼任。 2.行政組:本府警察局行政科、保安科、後勤科、會計室等單位人員組成,組成由 行政科科長兼任。 3.公關資訊組:本府警察局公共關係室、資訊室等單位人員組成,組長由公共關係 室主任兼任。 4.訓練組:本府警察局訓練科人員組成,組長由訓練科科長兼任。 5.編撰組:本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少年警察隊、女子警察隊等單位人員組成, 組長由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兼任。
  • 四、本團任務編組單位工作項目: (一)秘書組: 1.本團各任務編組工作項目之策劃、推動、執行、督導、考核暨獎勵等全般事宜。 2.本團會議資料整理,議案進行、會場布置暨決議事項之推動、執行及管考。 3.受理社區、機關、團體之申請犯罪預防宣導講座。 4.執行 市長交付預防新政策之研擬、規劃、管制與督考。 5.治安風水師執行方案之規劃暨管制督考各分團執行安全評估檢測相關事宜。 6.督導各分團推動各項預防工作執行情形。 7.任務編組人力之調度及辦理各項預防工作優劣之獎懲。 (二)行政組: 1.「環境安全評估檢測表」之設計、分發、辦理情形回復、處置等事宜。 2.「狀況安全評估檢測表」之設計、分發、辦理情形回復、處置等事宜。 3.錄影監視系統及自動感應照明設備等治安硬體設施之推廣。 4.「治安死角」之督導執行、治安諮詢、資料管制、回復處置等事宜。 5.「學校週邊守護走廊」之規劃、及評估檢討等事宜。 6.總團相關之採購與有關之經費核銷事宜。 (三)公關資訊組: 1.設立網路專區。 2.舉辦觀摩、記者會。 3.宣導服務傳真專線之設置及宣導等事宜。 4.犯罪預防諮詢電子信箱、電子報之設置及宣導等事宜。 (四)訓練組: 1.辦理「犯罪預防宣導團」研習營。 2.辦理「治安風水師」研習營。 3.視各任務編組需求辦理相關業務講習。 (五)編撰組: 1.編撰訓練講習教材。 2.編撰宣導工作手冊。 3.編撰防範手冊。 4.製作平面文宣。 5.製播宣導短片。 6.相關之採購及經費核銷事宜。
  • 五、執行(作業)方式 (一)以基層行政警察為主、刑事警察為輔執行該項工作。 (二)隨時結合各社區治安會議及民間基金會治安座談會議之建議事項,研擬相關對策 ,達成全民預防犯罪目的。 (三)每一任務編組以兩年為期擬訂工作進度管制表,以期達成「一年初具規模,兩年 看見具體成效」之目標要求。 (四)每年定期召開工作會報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工作會報。 (五)總團規劃辦理示範性宣導及督導各分團積極辦理一般性宣導,以期擴大宣傳服務 項目與執行效能。 (六)由秘書組、公關資訊組自辦問卷調查或蒐集民調及彙整專家、學者專題研究與報 章媒體輿論反映意見等資料,提報本團工作會報,作為應興應革準據。
  • 六、本團執行任務所需經費依預算程序編列年度預算經費支應。
  • 七、本團會議決議事項對外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 八、本團成員非本府人員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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