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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506998100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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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0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90)府人一字第900546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90年4月1日起生效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10-01-2001
(廢) 臺北市政府犯罪預防宣導團設置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6 月 12 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506998100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