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凱達格蘭文化館(以下簡稱本 館)多功能會議室及技藝研習教室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對象以合法立案之本市原住民社團(含政府認定之十族及平埔族群)、協會、合作 社及市政府所屬各單位為原則。
- 三、若申請單位為原住民團體則本館場地除必要之空調及視訊收費外,其餘為無償借用,其 他社團使用則需酌收費用。申請登記時,必須先繳納場地使用費、設備費用及保證金, 收費標準如附件三。
- 四、借用單位除應服從本會及本會所派駐人員之管理監督外,其預留場地及借用場地之取消 ,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因天災或重大事故,致使會議室無法使用時,本館除無息退還申請單位所繳場地 費及設備使用費外,不負任何其他賠償責任。 (二)申請單位若因故取消預定之場地時,至遲需於預定使用日期之一週前以書面通知 本館,並不得私自轉讓。依照上述手續取消預約者,本館退回已繳納之全部費用 ,否則退還已繳場地費之百分之五十及設備使用費之全部。
- 五、活動內容以非營利之原住民文化表演活動、族語、技藝研習及原住民相關議題之會議為 主,其他文化育樂活動為輔,但不得涉及宗教及政黨宣傳等行為,若有任何違法情事, 其法律責任由借用場地之單位自行負責。
- 六、場地可借用時間為:週二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晚間六時至九時 三十分;週六、週日為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週一及國定假日休館 。
- 七、本館提供場地及現有之桌椅等設備,但不包含操控機器及文具等消耗用品出借。
- 八、申請時間為活動二週前辦理申請,並於活動一週前來電確認,如於一週內始辦理登記者 ,恕不受理。
- 九、本會因業務需要,有優先使用場地之權,申請核准之借用單位得經協調後另擇時、地使 用,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原申請單位不得異議,並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
- 十、本館地處住宅區,使用時請控制音量以免干擾附近住家安寧。
- 十一、借用單位應妥善維護場地設備,若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 十二、使用場地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並完成清潔工作,以利後續使用,
- 十三、借用場地於活動結束後,應與本館人員點交,若本館人員提出場地恢復或清潔不確實 時,借用單位應確實改善,並請本館人員再次確認後,方可簽名離去。
- 十四、申請使用時,應填具借用申請表(如附件一)檢具活動企劃書向本會申請,並繳納場 地費、保證金及借用切結書(如附件二),始得使用。
- 十五、違反本規定情節重大者,將不得再借用本館場地。
- 十六、本規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本會得隨時補充規定之。
- 十七、本管理要點適用期間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本會委外經營管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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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1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原一字第09130614600號函訂定全文1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