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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7 月 05 日
中華民國89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89)北市勞三字第8922228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89年7月5日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及相關機關(構)、團體,瞭 解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以下簡稱就業基金)之運用情形及就 業基金專戶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會議討論內容,開放申請旁聽,特訂定本要 點。
  • 二、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曾受就業基金專戶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工作計 畫方案之機關(構)、團體,每單位代表(以下簡稱機構、團體代表)以一人為 限。 (二)設籍本市且年滿十五歲以上並領有本市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以下簡稱身心障 礙者)。 前項第二款之身心障礙者,必要時得由一人陪同協助,但應事先辦理登記;智能障礙者 、自閉症者、慢性精神病患者或多重障礙者,得由其家屬代理出席。
  • 三、旁聽名額如下: (一)機構、團體代表三人。 (二)身心障礙者三人。 (三)重大之特定議題,得經主席裁示增加二人。
  • 四、申請方式如下: (一)勞工局於委員會議開議前十日在其網頁上公告並開放登記。 (二)登記日期於委員會開會前五日截止,且依登記順序至額滿為止。 依前項申請登記之申請人,得自勞工局網頁上查詢登錄成功者名單,勞工局不另函通知 。
  • 五、旁聽人應於會議當天,攜帶下列證明文件,向勞工局領取旁聽證後,始得入場旁聽。 (一)機構、團體代表應出示該機構、團體之授權書(授權書格式如附件)及身分證件 。 (二)身心障礙者應出示身心障礙手冊。 (三)陪同協助身心障礙者之旁聽人,應經該身心障礙者現場口頭證明及出示身分證件 。 (四)代理身心障礙者出席之家屬,應出示家屬身分證明文件及身分證件。
  • 六、旁聽人應遵守下列規範: (一)不得參與表決、發言、提案。 (二)不得攝影、錄音。 (三)保持整潔,不得喧嘩或鼓掌。 (四)攜帶武器、危險物品、酒醉者,不得入場旁聽。 (五)會議進行決議時,經委員提議請旁聽人迴避,經主席裁示後,勞工局得令旁聽人 迴避。
  • 七、違反本要點而不聽勸阻者,勞工局得令其離場。
  • 八、申請者於當屆委員任期(第五屆委員任期自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內,以旁聽一次為限;如登錄成功而未旁聽者,視同放棄該次機會。
  • 九、本要點自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實施。 授 權 書 (機構、團體名稱)同意授權(代表人名)代表參與臺北 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第次會議旁聽,特此證明。 此致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單位名稱: 單位負責人: (需加蓋單位印信及負責人印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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