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便利民眾向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申請地籍謄本及相 關資料,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受理申請項目如下: (一)登記(簿)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 (三)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四)地價謄本。 (五)地籍異動索引。 (六)土地參考資訊。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以傳真方式申請者,得核發第一類及第二類謄 本;以通信方式申請者,得核發第二類謄本。 以通信方式申請第一項第五款者,索引資料須隱匿權利人部分姓名。
- 三、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時,應依內政部訂頒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 書(以下簡稱申請書)逐欄填妥並簽名或蓋章,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 所申請,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傳真申請:應於接到受理之地政事務所電話通知後,申請人(或代 理人)到場領件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供承辦 人員核對。 (二)通信申請: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 ,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工本費(多退少補)及掛號 回郵郵資郵寄地政事務所,並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地 籍謄本及相關資料」字樣。
- 四、各所收到前點申請書件,應即將申請人姓名等填載於收件簿(如附件 ),並依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案收件。
- 五、各所審查申請人填載資料無誤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傳真申請: 1.先以地籍謄本產製系統預覽列印謄本總張數,並以電話通知申請 人(或代理人)應繳納工本費、郵電費總額。 2.承辦人於確認收受該謄本費用後,即列印相關地籍謄本,於申請 人(或代理人)繳費後領件。 (二)通信申請: 依規定程序列印謄本或相關資料、計收規費,並於申請書及地政規 費收據上填具「○○年○○月○○日○第○○號申請案,寄發○○ 謄本○○張(或○○資料○○張)、規費收據○○張、代扣郵資○ ○元、找零○○元」等事項,並核章後,將地政規費收據第一聯、 找零、謄本或相關資料等寄還申請人。 前項謄本核發後應於收件簿註記「已發」字樣,地政規費收據第四聯 存根,黏貼於申請書後歸檔。
- 六、各所審查第三點申請書件,發現文件缺漏或不足、標示填寫錯誤、不 完整或字跡潦草無法辨識、或雖填具不動產標示,惟地籍資料庫查無 資料者,應以電話連繫申請人補正資料。 申請書未填寫聯絡電話或無法聯絡者,不予受理,並將處理情形註記 於申請書後歸檔;以通信申請者,應將處理情形註記於申請書後,申 請書應影本一份歸檔,正本併同工本費,寄還申請人。
- 七、各所審查第三點申請書件,發現申請人預繳之工本費及郵資費用不足 時,得以電話通知申請人補繳相關費用,並於申請書註記電話通知補 正時間,逾通知十五日未補正者,依前點規定程序予以退回。
- 八、申請人於接獲各所依前點電話通知補正事項,補寄不足費用後,地政 事務所應於申請書註記補正時間,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辦理。
- 九、各所依本要點受理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其處理時限依臺北市政 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之規定期限辦理。但依第二點第四款申請八十 三年以前地價謄本(申報地價)者,不在此限。 前二點之補正期間,於計算前項處理時限時,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 實施要點第九十一點規定得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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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8-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0)北市地登字第1106026912號令修正發布第3、9點條文;並自110年11月1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