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因應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人力 計畫、人力精簡及組織重整等事宜,合理規劃運用人力,特設臺北市 政府捷運工程局及所屬各工程處人力研究小組(以下簡稱本研究小組 ),並訂定本設置原則。
- 二、本研究小組召集人由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副局長、總工程司、主任 秘書、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各工程處處長兼任,並由局長指定副局 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
- 三、本研究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人力精簡之規劃擬議事項。 (二)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人力計畫之規劃擬議事項。 (三)本局及所屬各工程處組織重整之規劃擬議事項。
- 四、本研究小組有關幕僚作業及連繫協調事項,由本局人事室派員兼辦。
- 五、本研究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研究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 六、本研究小組決議事項須簽奉局長核定後實施。
- 七、本研究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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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1)北市捷人字第1113006443號函自即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