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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0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90)捷人字第9021650500號函修正發布11點
  • 一、本局暨所屬機關為因應人力計畫、人力精簡及組織重整等事宜,合理規劃運用人力特訂 定本設置原則。
  • 二、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人力研究小組(以下簡稱本研究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 任;副召集人三人,由三位副局長兼任;當然委員六人,由本局總工程局、主任秘書、 第四處處長、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兼任;其他委員十三人,由左列人 員組成之: (一)本局非主管委員三人。 (二)各工程處委員十人。 委員任期一年(註:即自當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期滿得續派之;任期 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三、前項第二點之(一)、本局非主管委員三人,由本局票選人事甄審委員會暨考績(成) 委員會得票最高之前三名代表參加;同點之(二)、各工程處委員十人,由各工程處推 派主管人員及非主管人員各一員代表參加。
  • 四、本研究小組職掌如下: (一)本局暨所屬機關人力精簡之規劃擬議事項。 (二)本局暨所屬機關人力計畫之規劃擬議事項。 (三)本局暨所屬機關組織重整之擬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局長臨時交辦事項之擬議事項。
  • 五、本研究小組有關幕僚作業及連繫協調事項,由本局人事室派員兼辦。
  • 六、本研究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會議時,應由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可決議。本研究小組委員不 能出席時得指派人員代理之。
  • 七、本研究小組開會時,本局公共關係室主任得列席參加,以便適時將進展情形在本局企業 網站發布。
  • 八、本研究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須簽奉局長核定後實施。
  • 九、本研究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 十、本研究小組自任務完成後裁撤。
  • 十一、本設置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或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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