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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2)北市捷人字第10233220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人力研究小組設置原則;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人力研究小組設置原則)
  • 一、為因應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各工程處人力計畫、人力精簡及 組織重整等事宜,合理規劃運用人力,特設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人力 研究小組(以下簡稱本研究小組),並訂定本設置原則。
  • 二、本研究小組置委員24人,由本局三位副局長、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各一級單位主管及 所屬各工程處處長兼任,並由局長指定之副局長擔任召集人,另二位副局長擔任副召集 人。
  • 三、本研究小組職掌如下: (一)本局暨所屬各工程處人力精簡之規劃擬議事項。 (二)本局暨所屬各工程處人力計畫之規劃擬議事項。 (三)本局暨所屬各工程處組織重整之規劃擬議事項。
  • 四、本研究小組有關幕僚作業及連繫協調事項,由本局人事室派員兼辦。
  • 五、本研究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召集人指定一位副召集人擔任主席。會議時,應由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 數同意始可決議。
  • 六、本研究小組決議事項須簽奉局長核定後實施。
  • 七、本研究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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