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學校對偶發或重大緊急事件之應變能力,俾 能迅速而有效的妥善處理,並建立校園事件通報及申訴制度,掌握校園事件發生之資訊 與發展趨勢,發揮整體行政力量,充分有效應對及動員有關資源協助處理,以維護校園 安寧和諧,保障全校師生及職工安全與尊嚴,特訂定本要點。
- 二、校園事件之通報分類、等級、處理及申訴等相關規定,悉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 作業要點」、「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臺北市政府性騷擾事件處理要點」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三、學校應成立「校園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組織、職掌、任務、處理步 驟及申訴程序如下: (一)組織: 1.校園事件處理小組依任務編組方式組成之。依事件性質或實際需求,由學校有 關人員、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社區或社會熱心專業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 參與。但事件性質如涉及性別事件,組織成員應特別考慮性別意識及性別平衡 。 2.小組成員或召集人、總幹事如係當事人時,應遵守迴避原則。 (二)職掌: 1.召集人:由校長擔任之,負責緊急指揮,召開會議及指定適當人員一人對外發 言。 2.總幹事: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擔任之,襄處一切小組事務。 3.校園事件處理小組得參酌分設下列各組並指定專人負責: (1)資料組:負責事件資料之調查、蒐集、研擬與彙整。 (2)聯絡組:負責校內外之聯絡及對上級機關之通報。 (3)醫務組:負責緊急醫務專業之處理。 (4)法律處:提供相關法律問題諮詢。 (5)協調組:負責學校內外有關事物之申訴、仲裁、救助、賠償等協調工作。 (6)安全組:負責偶發事件現場及善後之各項安全的工作。 (7)輔導組:負責協調有關資源及提供相關人員身心之輔導。 (三)任務 1.結合專家學者、家長會代表及社區社會熱心專業人士成立支援系統。 2.處理師生及職工傷害、綁架、勒索、搶劫、竊盜、群毆、性騷擾、性侵害、性 交易及受家庭暴力傷害等重大案件。 3.處理師生及職工食物中毒、爆裂物傷害、溺水、燒燙傷、交通事故、家庭遽變 及天然災害等重大意外或災害。 4.處理師生及職工,校內外之各種抗爭活動。 5.處理校內外各項陳請、申訴、衝突、記者會及訴訟等事項。 6.其他嚴重影響校園安寧、師生及職工權益暨榮譽事項。 (四)處理步驟: 1.通則 (1)各校應視需要,依本要點訂定校內執行要點,指定受理窗口,並對外發布, 並作實務演練,以建立妥善處理步驟。 (2)校園事件發生時,各校應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透過校安 即時通報系統進行通報。另各校應視事件需要立即召開會議,並邀集學校相 關人員迅速會商共謀妥善處理且開會後各組應即分別進行處理,不得延誤, 以爭取時效,尤應注意現場的時間性、合法性、合理性,以使學校師生及職 工之傷害減至最低。 (3)各校於事件處理後,應將事件全案彙整、分析、存檔,並做工作檢討,以加 強預防工作,減少類似事件之發生。 2.性侵害、性騷擾、性交易及家庭暴力事件: (1)性侵害事件:應由學校訓導(學務)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依法恪遵被害人保 密及保護原則,於知悉事件起24小時內通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 心,另以校安即時通報系統通報本局知悉。 (2)性騷擾事件:應恪遵當事人保密及保護原則妥善處理,並以校安即時通報系 統通報本局知悉(18歲以下疑似性騷擾事件並應即通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 侵害防治中心,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3)性交易事件: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辦理,其中對未滿十八歲有 從事性交易或性交易之虞者,應即向社會局或檢警單位通報,另以校安即時 通報系統通報本局知悉,及恪遵被害人保密及保護原則妥善處理。 (4)家庭暴力事件:由學校儘速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恪 遵被害人保密及保護原則,通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並以校 安即時通報系統通報本局知悉。 (五)申訴程序: 1.師生及職工認為學校對校園事件之處理,有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提出申訴。 2.學校應考量個案性質,明定正式及非正式申訴處理程序,並指定受理窗口,且 對外公告之。 3.師生及職工對於學校處理如有不服,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得依下列規定提出 申訴: (1)校長:直接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申訴。 (2)教師:得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向臺北市教師申 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3)學生:得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特殊教育學 生申訴服務設施辦法」、「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及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規定,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訴。 (4)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得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向本局提出申訴。 (5)職員: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出申訴、再申訴或複審、再複審。 (6)工友:得向服務學校提出申訴。
- 四、處理校園事件所需費用,由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五、本局所屬社教機構、幼兒園於處理相關事件時,準用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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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中字第10049008000號函修正全文5點;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