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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0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9年10月2日臺北市政府北市教二字第89267716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5點 (原名稱:臺北市校園事件處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各級學校校園事件處理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學校對偶發或重大緊急事件之應變能力,俾 能迅速而有效的妥善處理,並建立校園事件通報及申訴制度,掌握校園事件發生之資訊 與發展趨勢,發揮整體行政力量,充分有效應對及動員有關資源協助處理,以維護校園 安寧和諧,保障全校師生及職工安全與尊嚴,特訂定本要點。
  • 二、校園事件之通報分類、等級、處理及申訴等相關規定,依教育部「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 統實施要點」外,另參照教育部函頒之「大專院校及國立中小學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 理原則」、「臺北市政府性騷擾事件處理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三、學校應成立「校園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組織、職掌、任務、處理步 驟及申訴程序如下: (一)組織: 1.校園事件處理小組依任務編組方式組成之。依事件性質或實際需求,由學校有 關人員、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社區或社會熱心專業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 參與。但事件性質如涉及性別事件,組織成員應特別考慮性別意識及性別平衡 。 2.小組成員或召集人、總幹事如係當事人時,應遵守迴避原則。 (二)職掌: 1.召集人:由校長擔任之,負責緊急指揮,召開會議及指定適當人員一人對外發 言。 2.總幹事: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擔任之,襄處一切小組事務。 3.校園事件處理小組得參酌分設下列各組並指定專人負責: (1)資料組:負責事件資料之調查、蒐集、研擬與彙整。 (2)聯絡組:負責校內外之聯絡及對上級機關之通報。 (3)醫務組:負責緊急醫務專業之處理。 (4)法律組:提供相關法律問題諮詢。 (5)協調組:負責學校內外有關事務之申訴、仲裁、救助、賠償等協調工作。 (6)安全組:負責偶發事件現場及善後之各項安全的工作。 (7)輔導組:負責協調有關資源及提供相關人員身心之輔導。 (三)任務: 1.結合專家學者、家長會代表及社區社會熱心專業人士成立支援系統。 2.處理師生及職工傷害、綁架、勒索、搶劫、竊盜、群毆、性騷擾、性侵害、性 交易及受家庭暴力傷害等重大案件。 3.處理師生及職工食物中毒、爆裂物傷害、溺水、燒燙傷、交通事故、家庭遽變 天然災害等重大意外或災害。 4.處理師生及職工,校內外之各種抗爭活動。 5.處理校內外各項陳情、申訴、衝突、記者會及訴訟等事項。 6.其他嚴重影響校園安寧、師生及職工權益暨榮譽事項。 (四)處理步驟: 1.通則 (1)各校應視需要,依本要點訂定校內執行要點,指定受理窗口,並對外發布, 並作實務要點,以建立妥善處理步聚驟。 (2)一般校園事件(甲級、乙級)發生時,各校應依「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 儘速通報本局業務主管科、督學室及軍訓時(高中職),並依輕重緩急在十 二小時內填報「校園事件即時通報表」以最速件方式陳報本局。 另各校應視事件需要立即召開會議,並邀集學校相關人員迅速會商共謀妥善 處理且開會後各組應即分別進處理,不得延誤,以爭取時效,尤應注意現場 的時間性、合法性、合理性,以使學校師生及職工之傷害減至最低。 (3)各校於事件處理後,應將事件全案彙整、分析、合理性,以使學校師生及職 工之傷害減至最低。 2.性侵害、性騷擾、性交易及家庭暴力事件: (1)性侵害事件:應由學校輔導室儘速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之 規定,依法恪遵被害人保密及保護原則,以「受理性侵害犯罪事件知會單」 通報,通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俾儘速展開醫療、輔導、調 查、協助等工作,必要時得請求輔導室提供協助),另以「校園事件即時通 報表」密件通報本局督學室、各業務主管科。 (2)性騷擾事件:應恪遵當事人保密及保護原則妥善處理,並以「校園事件即時 通報表」密件通報本局人事室(教職員工之間案件)、督學室及各業務主管 科。必要時,本局將受理並送請市府性騷擾評議委員會處理。 (3)性交易事件:「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辦理,其中對未滿十八歲有 從事性交易或性交易之虞者,應以電話通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 心(俾儘速展開醫療、輔導、調查、協助等工作,必要得請求輔導室提供協 助),另以「校園事件即時通報表」密件通報本局督學室、各業務主管科; 另恪遵被害人保密及保護原則妥處。 (4)家庭暴力事件:由學校輔導室儘速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 定,恪遵被害人保密及保護原則,以「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知會單」通 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俾儘速展開醫療、輔導、調查、協助 等工作;必要得請求輔導室提供協助),另以「校園事件即時通報表」密件 通報本局督學室,業務主管科。 (五)處理流程:學校如遇校園事件,處理流程應依「校園事件處理流程圖」(附件) 迅速處理,以確實發揮功能。 (六)申訴程序: 1.師生及職工認為學校對校園事件之處理,有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經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得以向學校提出申訴。 2.學校應考量個案性質,明定正式及非正式申訴處理程序,並指定受理窗口,且 對外公告之。 3.師生及職工對於學校處理如有不服,得依下列法令規定及機構提出申訴、再申 訴及訴願: (1)校長:直接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申訴。 (2)教師:得依教育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向臺北市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如有不服,得向教育部中央申訴評議委員會 提出再申訴。 (3)學生:得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設施辦 法」、「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及「臺北市國民 中小學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規定,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訴。如有不服,得 向臺北市政府提出訴願。 (4)職員: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出申訴,再申訴或複審、再複審。 (5)工友:得向服務學校提出申訴,如有不服,向上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 四、處理校園事件所需費用,由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五、本局所屬社教機構、幼稚園於處理相關事件時,準用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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