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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安字第10435333800號函修正發布第3~7、9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防災處理作業要點辦理。
  • 二、目的:重大災害發生期間,為求迅速確實掌握各級學校災情,藉由建立之通報連絡網逐 級彙整通報,以爭取救災時效,減低災害。
  • 三、實施對象:本市所屬公私立高中、高職、國中、國小(含附屬幼兒園)、市立幼兒園、 特殊學校及社教機構。
  • 四、通報編組: (一)本局校安中心成立災情通報作業管制組,簡稱災情通報組,全市各級學校及社教 機構區分 8個分區,各由一所高中職校或機構擔任分區召集學校(單位),其他 高中職校擔任聯絡學校,納編組內國中、小學校及機構,建立緊急通報聯絡網。 (二)各召集(聯絡)及納編之學校機構應自行完成人員編組,並列冊陳報分區召集及 連絡學校機構。冊內須含: 1.分區各校機構防災及災損負責科室主管聯繫電話。 2.分區各校機構遭逢天然災害時應返回處理相關事宜、人員及其聯絡電話。
  • 五、實施時機:本市遭逢重大災害成立防災指揮中心時,本局災情通報組之「災情通報」任 務即刻生效,以電話簡訊、傳真或電子公告通知各分區召集學校機構,召集學校機構校 安中心轉知各聯絡學校機構成立災情通報小組。各組依聯絡網完成通聯,各校應完成災 害通報準備,並確保通信暢通,負責災情通報人員應堅守崗位,並隨時掌握學校災情迅 速通報,迄災害結束時止。
  • 六、通報要領: (一)當「災情通報」生效後,各市立幼兒園、國小(含附幼)、國中發生災情時,先 行以電話或傳真災害損壞報告表,主動向該組連絡學校災情通報小組通報,各連 絡學校彙整各校災情資料,向各分區召集學校通報災情,各分區召集學校轉報本 局校安中心。各召集及連絡學校亦須主動掌握編組內各校災情,向本局校安中心 通報,社教機構則向召集機構市立動物園通報。 (二)如電話線路不通或傳真故障時,改以手機聯繫本中心備查,本局災情通報組專用 手機號碼0988005255,或值勤人員手機。當通信完全中斷,即由各校聯絡員將資 料送至各分區召集學校彙整後送局。 (三)為利通報時電話線路暢通,請使用分配之優先電話號碼,如遇佔線再行試撥備用 號碼。 (四)各單位平時應準備執行災情通報之器材設備,各項表格應專卷列管並列入防災值 勤交接。 (五)各學校機構使用傳真機通報災情時,應主動查詢對方是否接收完整,以免延誤時 效。 (六)災後次日完成書面資料檢附損害相片佐證,陳報本局工程科,以利爭取災害復原 經費。
  • 七、通報方式:區分「定時」與「不定時」兩種方式。 (一)定時通報:當「災情通報」生效期間,各召集學校機構視災情狀況,每日定時每 3 小時向本組通報轄屬災情及變化,擔任安置及開放停車學校,統計數據回報。 (二)不定時通報:如遇發生重大無法抗拒之災情時,應立即向本局校安中心通報。
  • 八、督導考核:本局除於災後檢討各校災情通報小組執行成效,並依情節由本局辦理各校主 管獎懲外,平時並不定期實施通報測試,驗證各校執行成效據以辦理平時獎懲。
  • 九、一般規定: (一)各納編學校於災害期間,應發揮群組關係,相互支援,以利爭取救災時效。 (二)本局及各校災情通報小組人員,不受每日加班 4小時、每月加班20小時規定限制 ,並依實際值勤時數核發加班費或補休。 (三)各校執行本項工作所需經費,由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四)各校通聯資料如有異動,應即時陳報本局修訂之。
  •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適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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