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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9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89)北市教八字第8924194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89年7月1日起試辦9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審查教育設施工程規劃、設計 、施工等各階段工程品質,以確保教育理念與教學設施之充分結合, 設置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肓設施審議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 定本作業規定。
  • 二、本小組至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主 任秘書兼任,委員十五人,由召集人就左列人員報陳局長核定後聘 ( 派) 兼任之。 (一) 教育專家學者二人。 (二) 都市設計專家學者二人。 (三) 建築設計專家學者二人。 (四) 建築結構專家學者二人。 (五) 地質大地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六) 機電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七) 造園及景觀設計專家學者一人。 (八) 營建管理或價值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九) 交通規劃專家學者一人。 (十) 本府或本局業務相關主管人員二人。 委員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時由召集人另行遴選報陳局長核定後聘 ( 派) 之,其連任以二期為限。審議案件狀況特殊時,得由召集人遨請 相關專家學者及學校或社教機構代表列席參與審議。
  •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第八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 理日常組務工作。
  • 四、本小組置幹事五至七人,由召集人指定本局業務相關科室人員兼任, 辦理初審業務。
  • 五、本小組之任務為審議本局所屬各級學校暨社教機構辦理工程費在五仟 萬元以上之新、修建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各階段工程文件並得視需 要辨理教育設施新、修建工程政策及研發審議事項,具體審議項目包 括: (一) 新設學校校園整體規劃報告書或建築計畫書。 (二) 新設學校基地調查報告或地質鑽探報告書。 (三) 各項新、修建工程發包預算書、合約草案及設計圖說。 (四) 各類校舍結構安全鑑定報告書、耐久性評估。 (五) 校舍或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初步設計報告書。 (六) 既有學校校園重新整體規劃報告書。 (七) 教育設施施工管理相關文件。 (八) 其他經本小組認定之五仟萬元以下工程須審議之相關文件。
  •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需要召集之,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召集人並 得依案件狀況之特殊性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 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 理之。
  • 八、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應以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九、本小組委員對於審議案件涉及本身、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關係者, 應自行迴避。
  • 十、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
  •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依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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