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菸酒管理業務,特設臺北市政府菸酒聯合稽查 及取締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 (派)兼之: (一)財政局局長。 (二)產業發展局局長。 (三)社會局局長。 (四)警察局局長。 (五)衛生局局長。 (六)環境保護局局長。 (七)觀光傳播局局長。 (八)法務局主任消費者保護官。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私、劣菸酒之稽查及取締。 (二)菸酒管理事項之抽檢。 (三)菸酒業者之工廠、營業處所及分處所之衛生檢查。 (四)菸酒管理檢舉案件及交辦事項之處理。 (五)私、劣菸酒資料之蒐集。 (六)其他與菸酒管理有關之事項。
- 四、本小組至少每年召開稽查及取締會報一次,決定年度稽查及取締工作計畫,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得依業務需要,邀請本府業務相關局處列席。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局局長兼任;置秘書一人,由財政局菸酒暨稅務管理科 科長兼任;置幹事十六人,由財政局指派七人、產業發展局、社會局各指派一人、警察 局、衛生局各指派二人、環境保護局、觀光傳播局及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室)各指派 一人兼任;稽查人員,原則由幹事兼任,必要時得由本小組視任務需要協調財政局、產 業發展局、社會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觀光傳播局及法務局(消費者保護 官室)等機關調派人力支援辦理稽查及取締工作。
- 六、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財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但稽查人員之加班費由各機關自行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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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13653000號函自104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