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菸酒管理業務,特設置臺北市政府菸酒聯合查 緝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工作任務如下: (一)私、劣菸酒之查緝。 (二)菸酒管理事項之抽檢。 (三)菸酒業者之工廠、營業處所及分處所之衛生檢查。 (四)菸酒管理檢舉案件及交辦事項之處理。 (五)私、劣菸酒資料之蒐集。 (六)其他與菸酒管理有關之事項。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遴派人員擔任,置委員七人,由財政局局長、環境保護局 局長、衛生局局長、建設局局長、新聞處處長、警察局局長及消費者保護官兼任。
-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局局長兼任;置秘書一人,由財政局第二科科長兼任; 置幹事十五人,由財政局派七人、警察局、衛生局各派二人、環境保護局、建設局、新 聞處、法規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官室)各派一人兼任;稽查人員,原則由幹事兼任,必 要時得由本小組視任務需要協調財政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建設局、新聞 處、法規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官室)等機關調派人力支援辦理查緝工作。
- 五、本小組每年定期於十二月召開查緝會報一次,決定年度查緝工作計畫;必要時得隨時召 開。 前項查緝會報由召集人召集之,除本小組成員外,必要時並得邀請其他相關業務單位代 表出席。
- 六、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 七、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秘書、幹事均為無給職。
-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財政局相關預算支應。但稽查人員之加班費由各單位自行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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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2008
臺北市政府菸酒聯合查緝小組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3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3228658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菸酒查緝小組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菸酒聯合查緝小組設置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