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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企字第104308784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使所屬醫療院所(以下簡稱各院所)醫師以外 其他工作人員服務獎勵金合理分配,以落實獎勵金之核發與醫院營運績效及員工貢獻程 度相結合之目的,特依行政院八十八年七月一日修正之「行政院衛生署及直轄市政府衛 生局所屬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及行政院衛生署核備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 屬醫療院所人員服務獎勵金評分標準表─其他工作人員部分」規定訂定本執行注意事項 。
  • 二、醫師以外其他工作人員服務獎勵金應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院所服務獎勵金評 分標準表」二、其他工作人員部分所列點數之百分之七十五至百分之八十五為限,辦理 考核,核給服務獎勵金。
  • 三、各院所分配予醫師以外其他工作人員服務獎勵金總點數中應提撥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 作為本執行注意事項發給之統籌獎勵金,發放原則如下: (一)提撥一定比例由各院所績效評議委員會統籌運用,作為特殊貢獻、特殊業務單位 或人員及配合政策支援勤務人員等之獎勵金,有關本項獎勵金之計發、認定,由 各院所研訂發放規定提報績效評議委員會審議,經首長核定後辦理。 (二)提撥一定比例由各院所統籌運用,其獎勵原則如下: 1.其中一定比例由首長依分科經營績效評比作為科獎勵點數,首長得參考各院所 績效評議委員會提報科經營績效之考評建議,互應考慮各科室在總點數所占比 例平衡,作為核發依據。 2.另一定比例作為首長、副首長對科室主任及其他表現優良人員之獎勵金。 前項未規定事項,由各院所績效評議委員會參酌本執行注意事項之精神研提訂定,經首 長核定並報衛生局核准後實施。
  • 四、醫師以外其他工作人員之服務獎勵金合計應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院所人員服 務獎勵金評分標準表」所訂之點數為上限。
  • 五、本執行注意事項奉核定後,並溯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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