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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企字第104308784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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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89年6月28日臺北市政府(89)府衛技字第8905028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5點;本要點自89年7月1日起至92年6月30日止試辦三年,市立醫療院所每年應將試辦成果陳報本局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11-02-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6 月 28 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企字第104308784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