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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1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0年11月20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0)北市警防字第90334722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執行作業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災害應變小組執行作業規定)
  • 一、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   (二)內政部警政署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九十)警署民字第一八四八六二號函發布「 內政部警政署災害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 二、任務:(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七、九款、第三十條第一、二項) (一)執行傳達災害預報、警報消息有關事項。  (二)執行災情蒐集及查(通)報有關事項。  (三)執行災區警戒、治安維護有關事項。  (四)執行災區交通管制、疏導有關事項。  (五)執行勸導及強制疏散災區民眾有關事項。  (六)執行災區受困民眾搶救有關事項。  (七)執行災區犯罪偵防有關事項。  (八)協助災區復原工作有關事項。  (九)協助災區罹難者屍體相驗有關事項。  (十)其他有關警政事項。
  • 三、參與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單位與人員:   主管業務副局長(召集人)、主任秘書(副召集人)、行政科、保安科、外事科、戶口 科、刑事鑑識中心、後勤科、督察室、保防室、公共關係室、資訊室、勤務指揮中心、 民防科(秘書單位)、刑事警察大隊、交通警察大隊、保安警察大隊、捷運警察隊、通 信隊。
  • 四、任務分工:   (一)主管業務副局長:承局長之命綜理本局全般災害應變事宜。   (二)主任秘書:襄助主管業務副局長綜理本局全般災害應變事宜。   (三)行政科:     1.災區警察勤務規劃有關事項。     2.有關災害(難)地區民眾勸導及強制疏散督導執行事項。     3.協助處理災區環境污染相關事項。     4.其他有關警察行政事項。   (四)保安科:     1.災區警戒、治安維護有關事項。     2.運用義勇警察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3.調派保安警力執行災區警戒、治安維護及災區復原有關事項。     4.山難及空難緊急應變有關事項。     5.其他有關保安事項。   (五)外事科:     1.外僑(勞)安全有關事項。     2.涉外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事項。     3.調派外事人員執行外籍人士協調工作。     4.其他有關外事事項。   (六)戶口科:     1.災區失蹤人口協尋及管制有關事項。     2.關於災區戶口相關事項。   (七)刑事鑑識中心:     1.協助檢察官執行災區罹難者屍體相驗有關事項。     2.無名屍體之比對、辨識及其他有關相驗事項。     3.協助處理爆炸災害相關事項。   (八)後勤科:     1.災區所屬單位廳舍、裝備、器具受損之調查處理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九)督察室:     1.督導考核所屬單位執行災害防救有關勤務事項。     2.員警執行救災優良事蹟之調查有關事項。     3.辦理災區員警因公傷亡慰問事宜。     4.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十)保防室:     1.災區社會治安事件之調查。     2.其他有關保防事項。   (十一)公共關係室:     1.新聞媒體報導、採訪之安排事項。     2.新聞發布有關事項。     3.其他有關公共關係事項。  (十二)資訊室:     1.各項統計資訊網路傳遞、彙整機制建立與維護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資訊作業事項。   (十三)勤務指揮中心:     1.全天候傳達災害(難)預報、通報及聯繫有關事項。     2.接獲臺北市政府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時,應即報告各級長官,並通報民防科及業權責有關科、室、中心、大隊、隊 人員。 3.持續災情查(通)報事宜。     4.災區治安有關命令之轉達事項。     5.有關災難緊急救助通報聯繫事宜。     6.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十四)民防科:     1.市級災害應變中心與本局相關秘書作業。     2.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成立與撤除之秘書作業。     3.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協調聯繫及綜合有關事項。     4.運用民防人員協助救災之協調聯繫有關事項。     5.其他有關民防事項。   (十五)刑事警察大隊:     1.災區犯罪偵防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治安事項。   (十六)交通警察大隊:    1.災區交通管制、疏導有關事項。    2.協助陸上交通事故之處理。    3.運用交通義警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4.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十七)保安警察大隊:     1.負責預備警力掌控有關事項。     2.支援全市警戒巡邏、交通管制等有關事項。   (十八)通信隊:     1.各所屬單位有線、無線電通訊系統暢通之維護有關事項。     2.督導所屬單位有線、無線電通訊系統提供支援相關單位或災區居民之通訊聯繫 有關事項。   (十九)捷運警察隊     1.捷運交通、安全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捷運事項。
  • 五、遇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所列各種災害(災難、事故)發生,於市級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成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後,本局立即指派科長(主任)級以上人員進駐參與作業,並配 合成立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策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 止。
  • 六、參與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定:   (一)參與作業人員:督察長、保安科科長、後勤科科長、行政科科長、外事科科長、 戶口科科長、訓練科科長、保防室主任、秘書室主任、公共關係室主任、資訊室 主任、法規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勤務指揮中心主任、民防科科長(輪值表如附 表一)及以上科、室、中心之作業人員。   (二)報告事項:     1.報告本局對災害前、災害時、災害後之準備、處置狀況。     2.報告災害時防救有關事項如附表二。   (三)參與作業文件:處理任何案件,均應詳實紀錄於消防局預置之「臺北市災害應變 中心工作日誌簿」內備查。   (四)本局參與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承辦人(聯繫人員)名冊格式如附表三,請參與市級 災害應變中心之各科、室、中心即填送民防科(秘書單位)彙辦。
  • 七、參與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   (一)參與作業人員:主管業務副局長、主任秘書、督察長、保防室主任、行政科科長 、保安科科長、外事科科長、戶口科科長、後勤科科長、公共關係室主任、資訊 室主任、勤務指揮中心主任、刑事鑑識中心主任、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交通警 察大隊大隊長、保安警察大隊大隊長、捷運警察隊隊長、通信隊隊長、民防科科 長或指派權責人員。   (二)各編組單位人員每日採三班輪流制,進駐本局四樓勤務指揮中心集中作業,各依 業務權責向災區分局(派出所、分隊)駐地瞭解各項狀況,以提供市級災害應變 中心參處,並指揮各所屬單位執行緊急應變作為。   (三)各項狀況之處置應變作為,由各分工權責單位依規定處置,並一案一表(格式如 附表四)陳送主管業務副局長(召集人)批示,並影送民防科(秘書單位)備查 。   (四)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名冊(如附表五),如有異動,請立即填送民防科彙辦。   (五)本局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上班下班時間各任務編組單位均派員參與作 業,於夜間二十二時以後,除保安科、督察室、外事科、後勤科、民防科等重點 單位應留守(值宿)於四樓勤務指揮中心(應變中心)外,其餘單位人員不得擅 離,得於辦公室休息待命。
  • 八、各所屬單位應行作為如下:  (一)各外勤單位應參照本作業要點及相關法規,依據地區任務特性,訂定緊急應變執 行細部作業規定,執行災害(難)有關防救任務。   (二)本局於接獲市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指派一級主管以上進駐該應變中心參與 應變作業;本局同時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三)各外勤單位於接獲本局災害預報及防救整備之通報時,對於在山區、河床、溪邊 、海邊等活動之社團及民眾,應加強實施勸阻(離)及宣導,以保護其安全。   (四)各外勤單位對轄區各種災害(難),應確實查(通)報及掌握後續發展狀況,適 切規劃勤務,加強各種措施積極處理相關事宜,並於每日六時前,依附表二及附 表四格式填傳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彙整,本局勤務指揮中心於每日七時前傳真內政 部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彙辦;每日十三時及十九時前,將附表四傳真本局勤務指 揮中心彙整,本局勤務指揮中心於每日十四時、二十時前傳真內政部警政署勤務 指揮中心彙辦。如有特殊緊急狀況,則依附表四格式,將狀況處理情形即時傳真 本局勤務指揮中心,本局勤務指揮中心立即傳真內政部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彙辦 ,以上附表二、四本局勤務指揮中心經彙整後,並應立即影印,分別陳送各級長 官、通報各相關業務單位及民防科(秘書單位)。
  • 九、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設於四樓勤務指揮中心會議室;其通信與聯絡方式如下:   (一)聯絡電話:     1.警用:(七二○)二九○○─二九○四,計五線。     2.自動:(○二)二三八三二八○一、二三八三二八○二,計二線。   (二)傳真電話:     1.警用:(七二○)二一四四、二一四五,計兩線。     2.自動:(0二)二三三一八八九八、二三三一九四一三,計兩線。
  • 十、行政支援及經費核銷事項,依有關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 十一、各單位出(不)力人員,請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辦理獎懲。
  • 十二、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函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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