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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3)北市警管字第10330358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起開始實施
  • 壹、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14條。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三、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 貳、任務:(依據災害防救法第27條第 1、 7、 9款、第30條第 1、 2項) 一、執行傳達災害預報、警報消息有關事項。 二、執行災情蒐集及查(通)報有關事項。 三、執行災區警戒、治安維護有關事項。 四、執行災區交通管制、疏導有關事項。 五、執行勸導及強制疏散災區民眾有關事項。 六、執行災區受困民眾搶救有關事項。 七、執行災區犯罪偵防有關事項。 八、協助災區復原工作有關事項。 九、協助災區罹難者屍體相驗有關事項。 十、其他有關警政事項。
  • 參、參與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作業單位: 主管業務副局長(召集人)、主任秘書(副召集人)、行政科、保安科、防治科、外事 科、後勤科、犯罪預防科、保防科、督察室、公共關係室、資訊室、民防管制中心、勤 務指揮中心、刑事鑑識中心、保安警察大隊、刑事警察大隊、交通警察大隊、捷運警察 隊、通信隊。
  • 肆、任務分工: 一、主管業務副局長:承局長之命綜理本局全般災害應變事宜。 二、主任秘書:襄助主管業務副局長綜理本局全般災害應變事宜。 三、行政科: (一)災區警察勤務規劃有關事項。 (二)有關災害(難)地區民眾勸導及強制疏散督導執行事項。 (三)協助處理災區環境污染相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警察行政事項。 四、保安科: (一)災區警戒、治安維護有關事項。 (二)運用義勇警察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三)調派保安警力執行災區警戒、治安維護及災區復原有關事項。 (四)山難及空難緊急應變有關事項。 (五)其他有關保安事項。 五、防治科: (一)災區失蹤人口協尋及管制有關事項。 (二)運用民防人員協助救災之協調聯繫有關事項。 (三)關於災區戶口相關事項。 六、外事科 (一)外僑(勞)安全有關事項。 (二)涉外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事項。 (三)調派外事人員執行外籍人士協調工作。 (四)其他有關外事事項。 七、後勤科: (一)災區所屬單位廳舍、裝備、器具受損之調查處理有關事項。 (二)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八、犯罪預防科: (一)災區犯罪預防宣導相關事項。 (二)運用社區守望相助隊、守望相助組織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三)本市建置錄影監視系統之維護管理相關事項。 (四)其他協調支援事項。 九、保防科: (一)災區社會治安事件之調查。 (二)其他有關保防事項。 十、督察室: (一)督導考核所屬單位執行災害防救有關勤務事項。 (二)員警執行救災優良事蹟之調查有關事項。 (三)辦理災區員警因公傷亡慰問事宜。 (四)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十一、公共關係室: (一)新聞媒體報導、採訪之安排事項。 (二)新聞發布有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公共關係事項。 十二、資訊室: (一)各項統計資訊網路傳遞、彙整機制建立與維護有關事項。 (二)其他有關資訊作業事項。 十三、民防管制中心: (一)市級災害應變中心與本局相關秘書作業。 (二)本局緊急應變小組成立與撤除之秘書作業。 (三)緊急應變小組之協調聯繫及綜合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民防管制事項。 十四、勤務指揮中心: (一)全天候傳達災害(難)預報、通報及聯繫有關事項。 (二)接獲臺北市政府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應 即報告各級長官,並通報民防管制中心及業務權責有關科、室、中心、大 隊、隊人員。 (三)持續災情查(通)報事宜。 (四)災區治安有關命令之轉達事項。 (五)有關災難緊急救助通報聯繫事宜。 (六)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十五、刑事鑑識中心: (一)協助檢察官執行災區罹難者屍體相驗有關事項。 (二)無名屍體之比對、辨識及其他有關相驗事項。 (三)協助處理爆炸災害相關事項。 十六、刑事警察大隊: (一)災區犯罪偵防有關事項。 (二)其他有關治安事項。 十七、交通警察大隊: (一)災區交通管制、疏導有關事項。 (二)協助陸上交通事故之處理。 (三)運用交通義警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十八、保安警察大隊: (一)負責預備警力掌控有關事項。 (二)支援全市警戒巡邏、交通管制等有關事項。 十九、通信隊: (一)各所屬單位有線、無線電通訊系統暢通之維護有關事項。 (二)督導所屬單位有線、無線電通訊系統提供支援相關單位或災區居民之通訊 聯繫有關事項。 二十、捷運警察隊 (一)捷運交通、安全有關事項。 (二)其他有關捷運事項。
  • 伍、遇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所列各種災害(災難、事故)發生,於「市」級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成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後,本局立即指派科長(主任)級以上人員進駐參與作 業,並配合成立本局緊急應變小組,策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 除為止。
  • 陸、參與「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定: 一、參與輪值作業人員:督察長、行政科科長、保安科科長、訓練科科長、防治科科長 、外事科科長、後勤科科長、犯罪預防科科長、保防科科長、秘書室主任、法規室 主任、公共關係室主任、資訊室主任、勤務指揮中心主任及以上科、室、中心之作 業人員。 二、報告事項:報告本局對災害前、災害時、災害後之準備、處置狀況。 三、參與輪值作業文件:處理任何案件,均應詳實以電腦輸入填載消防局預置「本市災 情傳輸電腦系統」之「工作交接區」內備查。 四、各參與進駐權責單位主管及作業人員聯繫名冊,請提送本局民防管制中心備存,異 動時亦同。 五、本局參與「市」級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作業人員分為 2班制,每日 9時及21時辦理交 、接班事宜。
  • 柒、參與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 一、參與作業人員:主管業務副局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行政科科長、保安科科長、 防治科科長、外事科科長、後勤科科長、犯罪預防科科長、保防科科長、公共關係 室主任、資訊室主任、民防管制中心主任、勤務指揮中心主任、刑事鑑識中心主任 、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保安警察大隊大隊長、捷運警察隊 隊長、通信隊隊長或指派權責人員及以上科、室、中心、大隊、隊之作業人員。 二、各項狀況之處置應變作為,由各分工權責單位依規定處置,陳送主管業務副局長( 召集人)批示,並影送民防管制中心(秘書單位)備查。 三、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名冊,如有異動,請立即填送民防管制中心彙辦。 四、本局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進駐參與之任務編組單位人員為主管業務副局長(召集 人)、主任秘書(副召集人)、後勤科、督察室、民防管制中心(秘書單位)、勤 務指揮中心、保安警察大隊、交通警察大隊及通信隊,惟成立初期由民防管制中心 (秘書單位)先行作業,如災情升高或發生重大災害,秘書單位應即陳報召集人聯 繫相關業管權責單位立即參與作業;於夜間22時以後,如無重大災害,除民防管制 中心、保安警察大隊及交通警察大隊應留守(值宿)於本局11樓會議室外,其餘單 位人員應於辦公室留守待命,不得擅離。
  • 捌、各所屬單位應行作為如下: 一、各外勤單位應參照本作業規定及相關法規,依據地區任務特性,訂定緊急應變執行 細部作業規定,執行災害(難)有關防救任務。 二、本局於接獲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指派一級主管人員進駐「市」級應變 中心參與作業,民防管制中心立即成立應變小組同步作業,並通知通信隊、資訊室 儘速完成本局緊急應變小組開設各項通(資)訊器材之整備,另通知保安警察大隊 及交通警察大隊派警力 1名進駐協助各項災情處置聯繫事宜,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 成立一級開設時,本局同時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三、各任務編組單位人員分為 2班制,每日 9時及21時辦理交接班事宜,進駐本局緊急 應變小組集中作業,各依業務權責向災區分局(派出所、分隊)駐地瞭解各項狀況 ,以提供「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參處,並指揮各所屬單位執行緊急應變作為。 四、各外勤單位於接獲本局災害預報及防救整備之通報時,對於在山區、河床、溪邊、 海邊等活動之社團及民眾,應加強實施勸阻(離)及宣導,以保護其安全。 五、各外勤單位對轄區各種災害(難),應確實查(通)報及掌握後續發展狀況,適切 規劃勤務,加強各種措施積極處理相關事宜,並依警政署災害應變小組通報指示, 填傳相關資料予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彙整(有特殊或緊急狀況則隨時傳送)。 六、本局緊急應變小組設於11樓會議室;其通信與聯絡方式如下: (一)聯絡電話: 1.警用:(720)2209、2210。 2.自動:(02)23318737。 (二)傳真電話:(02)23318719。
  • 玖、行政支援及經費核銷事項,依有關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 拾、各單位出(不)力人員,請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辦理獎懲。
  • 拾壹、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函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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