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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5)北市警管字第10530129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緊急應變小組執行作業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執行作業規定)
  • 一、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三)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 二、任務:(依據災害防救法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七款、第九款、第三十 條第一項、第二項) (一)執行傳達災害預報、警報消息有關事項。 (二)執行災情蒐集及查(通)報有關事項。 (三)執行災區警戒、治安維護有關事項。 (四)執行災區交通管制、疏導有關事項。 (五)執行勸導及強制疏散災區民眾有關事項。 (六)執行災區受困民眾搶救有關事項。 (七)執行災區犯罪偵防有關事項。 (八)協助災區復原工作有關事項。 (九)協助災區罹難者屍體相驗有關事項。 (十)其他有關警政事項。
  • 三、參與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單位: 主管業務副局長(召集人)、主任秘書(副召集人)、行政科、保安科、防治科、外事 科、後勤科、犯罪預防科、保防科、督察室、公共關係室、資訊室、民防管制中心、勤 務指揮中心、刑事鑑識中心、保安警察大隊、刑事警察大隊、交通警察大隊、捷運警察 隊、通信隊。
  • 四、任務分工 (一)主管業務副局長:承局長之命綜理本局全般災害應變事宜。 (二)主任秘書:襄助主管業務副局長綜理本局全般災害應變事宜。 (三)行政科 1.災區警察勤務規劃有關事項。 2.有關災害(難)地區民眾勸導及強制疏散督導執行事項。 3.協助處理災區環境污染相關事項。 4.其他有關警察行政事項。 (四)保安科 1.災區警戒、治安維護有關事項。 2.運用義勇警察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3.調派保安警力執行災區警戒、治安維護及災區復原有關事項。 4.山難及空難緊急應變有關事項。 5.其他有關保安事項。 (五)防治科 1.災區失蹤人口協尋及管制有關事項。 2.運用民防人員協助救災之協調聯繫有關事項。 3.關於災區戶口相關事項。 (六)外事科 1.外僑(勞)安全有關事項。 2.涉外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事項。 3.調派外事人員執行外籍人士協調工作。 4.其他有關外事事項。 (七)後勤科 1.災區所屬單位廳舍、裝備、器具受損之調查處理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八)犯罪預防科 1.災區犯罪預防宣導相關事項。 2.運用社區守望相助隊、守望相助組織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3.本市建置錄影監視系統之維護管理相關事項。 4.其他協調支援事項。 (九)保防科 1.災區社會治安事件之調查。 2.其他有關保防事項。 (十)督察室 1.督導考核所屬單位執行災害防救有關勤務事項。 2.員警執行救災優良事蹟之調查有關事項。 3.辦理災區員警因公傷亡慰問事宜。 4.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十一)公共關係室 1.新聞媒體報導、採訪之安排事項。 2.新聞發布有關事項。 3.其他有關公共關係事項。 (十二)資訊室 1.各項統計資訊網路傳遞、彙整機制建立與維護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資訊作業事項。 (十三)民防管制中心 1.市級災害應變中心與本局相關秘書作業。 2.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成立與撤除之秘書作業。 3.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協調聯繫及綜合有關事項。 4.其他有關民防管制事項。 (十四)勤務指揮中心 1.全天候傳達災害(難)預報、通報及聯繫有關事項。 2.接獲臺北市政府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應即 報告各級長官,並通報民防管制中心及業務權責有關科、室、中心、大隊、 隊人員。 3.持續災情查(通)報事宜。 4.災區治安有關命令之轉達事項。 5.有關災難緊急救助通報聯繫事宜。 6.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十五)刑事鑑識中心 1.協助檢察官執行災區罹難者屍體相驗有關事項。 2.無名屍體之比對、辨識及其他有關相驗事項。 3.協助處理爆炸災害相關事項。 (十六)刑事警察大隊 1.災區犯罪偵防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治安事項。 (十七)交通警察大隊 1.災區交通管制、疏導有關事項。 2.協助陸上交通事故之處理。 3.運用交通義警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4.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十八)保安警察大隊 1.負責預備警力掌控有關事項。 2.支援全市警戒巡邏、交通管制等有關事項。 (十九)通信隊 1.各所屬單位有線、無線電通訊系統暢通之維護有關事項。 2.督導所屬單位有線、無線電通訊系統提供支援相關單位或災區居民之通訊聯 繫有關事項。 (二十)捷運警察隊 1.捷運交通、安全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捷運事項。
  • 五、遇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所列各種災害(災難、事故)發生,於「市」級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成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後,本局立即指派科長(主任)級以上人 員進駐參與作業,並配合成立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策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 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 六、參與「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定: (一)參與輪值作業人員:督察長、行政科科長、保安科科長、訓練科科長、防治科科 長、外事科科長、後勤科科長、犯罪預防科科長、保防科科長、秘書室主任、法 規室主任、公共關係室主任、資訊室主任、勤務指揮中心主任及以上科、室、中 心之作業人員。 (二)報告事項:報告本局對災害前、災害時、災害後之準備、處置狀況。 (三)參與輪值作業文件:處理任何案件,均應詳實以電腦輸入填載「本市防救災作業 支援系統」。 (四)各參與進駐權責單位主管及作業人員聯繫名冊,請提送本局民防管制中心備存, 異動時亦同。 (五)本局參與「市」級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作業人員分為二班制,每日九時及二十一時 辦理交、接班事宜。
  • 七、參與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 (一)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二級開級 1.開設時機:「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通報二級開設時,配合成立。 2.參與人員:民防管制中心主任等相關人員,並得視災害實際情形,報請召集人 同意後調整進駐作業之單位、人員及地點。 3.成立地點:民防管制中心駐地。 (二)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通報一級開設時,配合成立。 2.參與作業人員:業務副局長、主任秘書、督察室、資訊室、後勤科、民防管制 中心、勤務指揮中心、保安警察大隊、交通警察大隊及通信隊,另得視災害實 際情形,報請召集人同意後調整進駐作業之單位、人員及地點。 3.成立地點: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本部。 4.各項狀況之處置應變作為,由各分工權責單位依規定處置,陳送主管業務副局 長(召集人)批示,並影送民防管制中心(秘書單位)備查。 5.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名冊,如有異動,請立即填送民防管制中心彙辦。 6.各任務編組單位人員分為二班制,每日九時及二十一時辦理交接班事宜,夜間 二十二時以後,如無重大災害,除民防管制中心、保安警察大隊及交通警察大 隊應留守於應變小組辦公處所外,其餘單位人員應於辦公室留守待命,不得擅 離。
  • 八、各所屬單位應行作為如下 (一)各外勤單位應參照本作業規定及相關法規,依據地區任務特性,訂定緊急應變執 行細部作業規定,執行災害(難)有關防救任務。 (二)各任務編組單位人員各依業務權責向災區分局(派出所、分隊)駐地瞭解各項狀 況,以提供「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參處,並指揮各所屬單位執行緊急應變作為。 (三)各外勤單位於接獲本局災害預報及防救整備之通報時,對於在山區、河床、溪邊 、海邊等活動之社團及民眾,應加強實施勸阻(離)及宣導,以保護其安全。 (四)各外勤單位對轄區各種災害(難),應確實查(通)報及掌握後續發展狀況,適 切規劃勤務,加強各種措施積極處理相關事宜,並依警政署災害應變小組通報指 示,填傳相關資料予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彙整(有特殊或緊急狀況則隨時傳送 )。
  • 九、行政支援及經費核銷事項,依有關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 十、各單位出(不)力人員,請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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