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 簡稱本局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特定本作業規定。
- 二、本局應變小組任務如下: (一)執行災害預報、警報消息、災情蒐集及通報等有關事項。 (二)執行災區警戒及治安維護等有關事項。 (三)執行災區交通管制及疏導等有關事項。 (四)執行危險警戒區域勸導及強制疏散等有關事項。 (五)協助災區罹難者屍體相驗等有關事項。 (六)其他有關警政事項。
- 三、任務分工: (一)主管業務副局長:承局長之命綜理本局全般災害應變事宜。 (二)主任秘書:襄助主管業務副局長綜理本局全般災害應變事宜。 (三)行政科: 1.災區警察勤務規劃有關事項。 2.有關災害(難)地區民眾勸導及強制疏散督導執行事項。 3.協助處理災區環境污染相關事項。 4.其他有關警察行政事項。 (四)保安科: 1.災區警戒、治安維護有關事項。 2.運用義勇警察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3.調派保安警力執行災區警戒、治安維護及災區復原有關事項。 4.其他有關保安事項。 (五)外事科: 1.外僑(勞)安全有關事項。 2.涉外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事項。 3.調派外事人員執行外籍人士協調工作。 4.其他有關外事事項。 (六)後勤科: 1.災區所屬單位廳舍、裝備、器具受損之調查處理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七)保防科: 1.災區社會治安事件之調查。 2.其他有關保防事項。 (八)防治科: 1.災區失蹤人口協尋及管制有關事項。 2.運用民防人員協助救災之協調聯繫有關事項。 3.關於災區戶口相關事項。 (九)犯罪預防科: 1.災區犯罪預防宣導相關事項。 2.運用社區守望相助隊、守望相助組織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3.本市建置錄影監視系統之維護管理相關事項。 4.其他協調支援事項。 (十)勤務指揮中心: 1.全天候傳達災害(難)預報、通報及聯繫有關事項。 2.接獲臺北市政府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應即報 告各級長官,並通報民防管制中心及業務權責有關科、室、中心、大隊、隊人 員。 3.持續災情查(通)報事宜。 4.災區治安有關命令之轉達事項。 5.有關災難緊急救助通報聯繫事宜。 6.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十一)刑事鑑識中心: 1.協助檢察官執行災區罹難者屍體相驗有關事項。 2.無名屍體之比對、辨識及其他有關相驗事項。 3.協助處理爆炸災害相關事項。 (十二)民防管制中心: 1.市級災害應變中心與本局相關秘書作業。 2.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成立與撤除之秘書作業。 3.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協調聯繫及綜合有關事項。 4.其他有關民防管制事項。 (十三)督察室: 1.督導考核所屬單位執行災害防救有關勤務事項。 2.員警執行救災優良事蹟之調查有關事項。 3.辦理災區員警因公傷亡慰問事宜。 4.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十四)公共關係室: 1.新聞媒體報導、採訪之安排事項。 2.新聞發布有關事項。 3.其他有關公共關係事項。 (十五)資訊室: 1.各項統計資訊網路傳遞、彙整機制建立與維護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資訊作業事項。 (十六)刑事警察大隊: 1.災區犯罪偵防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治安事項。 (十七)交通警察大隊: 1.災區交通管制、疏導有關事項。 2.協助陸上交通事故之處理。 3.運用交通義警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4.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十八)保安警察大隊: 1.負責預備警力掌控有關事項。 2.支援全市警戒巡邏、交通管制等有關事項。 (十九)通信隊: 1.各所屬單位有線、無線電通訊系統暢通之維護有關事項。 2.督導所屬單位有線、無線電通訊系統提供支援相關單位或災區居民之通訊聯 繫有關事項。 (二十)捷運警察隊: 1.捷運交通、安全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捷運事項。
- 四、遇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所列各種災害(災難、事故)發生,於「市」級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成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後,本局立即指派科長(主任)級以上人 員進駐參與作業,並配合成立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策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 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 五、參與「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定: (一)參與輪值作業人員:督察長、行政科科長、保安科科長、訓練科科長、防治科科 長、外事科科長、後勤科科長、犯罪預防科科長、保防科科長、秘書室主任、法 規室主任、公共關係室主任、資訊室主任、勤務指揮中心主任及以上科、室、中 心之作業人員。 (二)報告事項:報告本局對災害前、災害時、災害後之準備、處置狀況。 (三)參與輪值作業文件:處理任何案件,均應詳實以電腦輸入填載「本市防救災作業 支援系統」。 (四)各參與進駐權責單位主管及作業人員聯繫名冊,請提送本局民防管制中心備存, 異動時亦同。 (五)本局參與「市」級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作業人員分為二班制,每日九時及二十一時 辦理交、接班事宜。
- 六、參與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 (一)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二級開級: 1.開設時機:「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通報二級開設時,配合成立。 2.參與人員:民防管制中心主任等相關人員,並得視災害實際情形,報請召集人 同意後調整進駐作業之單位、人員及地點。 3.成立地點:民防管制中心駐地。 (二)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通報一級開設時,配合成立。 2.參與作業人員:業務副局長、主任秘書、督察室、資訊室、公關室、保安科、 後勤科、民防管制中心、勤務指揮中心、保安警察大隊、交通警察大隊及通信 隊,另得視災害實際情形,報請召集人同意後調整進駐作業之單位、人員及地 點。 3.成立地點: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本部。 4.各項狀況之處置應變作為,由各分工權責單位依規定處置,陳送主管業務副局 長(召集人)批示,並影送民防管制中心(秘書單位)備查。 5.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名冊,如有異動,請立即填送民防管制中心彙辦。 6.各任務編組單位人員分為二班制,每日九時及二十一時辦理交接班事宜,夜間 二十二時以後,如無重大災害,除民防管制中心、保安警察大隊及交通警察大 隊應留守於應變小組辦公處所外,其餘單位人員應於辦公室留守待命,不得擅 離。
- 七、各單位於災前整備期間應行作為如下: (一)各外勤單位應參照本作業規定及相關法規,依據地區及任務特性,訂定緊急應變 執行細部作業規定,執行災害(難)有關防救任務。 (二)透過會議或講習方式,加強宣導所屬即時掌握相關災害情資,並熟悉本局災害應 變作業程序,俾利運用。 (三)各主官(管)應掌握轄區可動用之警力及民力,以因應緊急狀況之勤務調度,並 提醒員警於執勤時,務必注意自身安全,遇危險狀況,切勿冒險搶進。 (四)各項災前整備、災害應變及災後處理等工作及訊息,應預先適時發布新聞或以跑 馬燈提醒民眾注意,並請公共關係室及相關單位密切配合,即時通報應處。
- 八、各單位於災害應變期間應行作為如下: (一)各分局接獲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應依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進駐 該中心參與應變作業,並同時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二)各分局應主動聯繫區公所權責內可協助支援之警察事務,需本局協助支援時,應 將協處事項彙報本局,俾利統籌應處。 (三)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作期間,各單位應視災情狀況,隨時召開工作會報,瞭 解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工作會報內容應參酌國 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NCDR)情資研判會議等資料,針對轄區可能發生土石流等 潛在危害或孤島區域,預擬人員救護、疏散、撤離及緊急糧食儲備等相關處置作 為。 (四)接獲本局傳送之各項災防情資(如中央氣象局最新颱風訊息或NCDR情資等)應即 時傳遞通報所屬單位,作為聯絡災害應處情資,以降低災損。 (五)確實掌握轄區疏散撤離之最新資訊,於接獲本局或各級災害應變中心災害預報及 防救整備通報時,對於在山區、河床、溪邊或海邊等危險區域活動之社團及民眾 ,應主動或配合各主管機關加強實施勸阻或勸離之宣導;針對山區防颱部分,應 落實登山客勸離作業,並持續聯繫失聯之登山客,以保護其安全。 (六)落實各項防災工作,並注意轄區治安狀況,防範可能發生之治安事件。 (七)對轄區之災情、警力、民力之運用及警察機關廳舍、裝備、器具之災損情形,應 確實查報及通報,持續掌握後續發展狀況,以適切規劃勤務,加強各種措施,積 極處理相關事宜,並於每日七時、十二時、十七時及二十二時前,填傳本局應變 小組及勤務指揮中心;遇有特殊緊急狀況時,應即時傳真。
- 九、各單位於災後復原期間應行作為如下: (一)依各區災損情形,於權責內配合區公所儘速完成災後復原工作。 (二)發生災情之單位請求協助支援時,應即時通報本局,俾利災情統計及於權責範圍 內動員相關人力及物力支援救災,協助災後復原工作。
- 十、行政支援及經費核銷事項,依有關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 十一、各單位出(不)力人員,請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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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4-200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執行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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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北市警管字第10631932500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函頒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