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作業程序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有線電視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費率審議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訂定之。
- 二、申請審議資格: 依法登記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或營運許可證,以在本市經營有線電視播送系統 或有線電視系統之經營者。
- 三、申請審議程序: (一)有線電視播送系統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得依本會設置要點第三點規定,填 妥收視費用申報表、備妥相關文件(一式十二份)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登記 證或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許可證向本新聞處(以下簡稱新聞處)申報。 (二)新聞處得依本會設置要點第三點規定,初審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或有線廣播電 視系統經營者繳交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不合規定者,應予退件;符合規定者經正 式收件後,提報本會執行秘書複審,通過後送請本會審議。 (三)審議完成後,執行秘書應將決議之收視費用送請新聞處簽報本府後公告之,並副 知中央主管機關。
- 四、本會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提報審議情形開會,必要時, 得經召集人同意召開臨時會議。
- 五、下列人員得列席委員會議: (一)本府業務主管機關(新聞處)及有關單位之代表。 (二)專家學者或相關團體之代表。 本會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通知當事人或與審議案件有關之事業到場 說明。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列席人員,及依前項之到場說明人員,於會議表決前,應行退 席。
- 六、本會決議收視費用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親自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 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先期通知。
- 七、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以備查考,並予保 密。
- 八、委員應本公正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申請經營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或有線廣 播電視系統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者。 (二)委員與申請經營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之董事、監察人或經 理人為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 九、本會執行秘書、幹事應列席委員會議。
- 十、議程及會議資料應於開會前分送出(列)席人員。但具有急迫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程 者,不在此限。
- 十一、本會討論各項案件,召集人得視需要指定委員先行審查,委員於詳閱系統經營者提報 之文件後,核提審查意見,供本會審議參考。
- 十二、本會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之姓名。 (五)出、列席人員及請假人員之姓名。 (六)紀錄人員之姓名。 (七)報告事項。 (八)討論事項與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 十三、本會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之紀錄、決議事項之錄案通知及其他有關事項,由本會執 行秘書、幹事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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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8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88)府新一字第8804928900號函訂定全文1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