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本館聘任人員遴聘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聘任人員係指本館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規定,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規定聘任之館長、研究員、副研究員、組長、編審、助理研究員、導覽員、解說員。
- 三、本館館長遴聘資格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在教育部認可之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得有美術相關學科之博士學位或其同等 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 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美術相關學科之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 四、本館研究員、副研究員遴聘資格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教育部認可之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得有美術相關學科之博士學位或其同等 學歷證書,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得有美術相關學科之碩士學位或其同等 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 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美術相關學科之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 五、本館組長、編審、助理研究員遴聘資格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教育部認可之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得有美術相關學科之碩士學位或其同等 學歷證書,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獨立學院或大學得有學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美術相 關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 作者。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獨立學院或大學得有學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任美術相關 學科之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 者。
- 六、本館導覽員及解說員遴聘資格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教育部認可之獨立學院或大學得有美術相關學科學士學位者。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獨立學院或大學得有學士學位,並曾修習各校系(所)美術相關 必修科目二十學分以上且具擔任美術相關工作或職務四年以上經驗,成績優良有 證明文件者。
- 七、本要點修正前聘任之人員,繼續任原職位未中斷者,薪級得敘至原經核敘職務等級之年 功薪最高級為止。如改聘較低聘任等級職務,其原敘薪級如在該聘任職務等級內有同列 薪級時,敘同列薪級;如高於所聘任等級之最高薪級時,敘至該聘任等級最高薪級為止 ,其原敘較高薪級之薪額仍予照支。另學術研究費,應依改聘後職務所比照之教師職務 等級支領。
- 八、本館聘任之聘任人員,除館長之聘任及解聘由臺北市政府核定外,餘報請臺北市政府文 化局核准後聘任之,並於每屆年終須經本館聘任人員評審委員會議以服務績效決議是否 繼續聘任。
- 九、本館聘任之聘任人員,除館長外,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為二年。初聘者自到職日起至 當年底未滿一年者,聘期至當年底為止。但自到職日起至當年底未滿三個月者,聘期至 次年底為止。初聘人員自到職日起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及格者,聘期依前項規定 。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核定前應先送本館聘任人員評審委員會審議,始得解聘。
- 十、本館聘任之聘任人員之敘薪、福利補助、退休、保險及撫卹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館長依其資格比照大專院校副教授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研究員、副研究員依其資格比照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組長、編審、助理研究員依其資格比照大專院校講師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導覽員、解說員依其資格比照中等學校教師之相關規定辦理。
- 十一、有關聘任人員之聘任與改聘作業規定暨考核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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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01
(廢) 臺北市立美術館聘任人員遴聘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任字第107214327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