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本館專業人員遴聘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館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四條所列職稱,屬於專業人員者係指館長、研究員、副研究員 、編審、展覽組長、典藏組長、推廣組長、助理研究員、導覽員、解說員等。 本館專業人員除任用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外,另得以遴聘方式進用之。
- 三、本館聘任專業人員其遴聘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 之規定,並需具專業相當條件始得聘任,其資格如左: (一)館長: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專科學校校長應具副教授以上教師之聘任規定 ,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曾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滿三年,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 良,有證明文件者。 2.曾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滿三年,並從事與擬任職務性質相關之專門職業六年以上 ,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3.曾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滿三年,並曾任簡任第十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行政職務 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二)研究員:應具左列條件之一者: 1.具有博士學位,惟其博士論文應與美術或文史哲學相關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 並有美術專門著作出版者。 2.曾任美術類科之教授,或副教授三年以上,或美術類兼任副教授六年以上,成 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美術學術論著出版者。 3.具有博士學位,曾專任美術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美術 學術論著出版者。 4.具有碩士學位,曾任公立美術館、博物館副研究員四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 文件,並有美術學術論著出版者。 (三)副研究員:應具備左列條件之一者: 1.具有博士學位,曾任美術或相關學術研究工作,成績優良,並有證明文件及美 術論著發表者。 2.曾任美術副教授或專任美術講師三年以上,兼任美術講師六年以上成績優良, 有證明文件,並有美術論著出版者。 3.具有碩士學位,曾專任美術相關工作六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 美術學術論著發表者。 4.具碩士學位,曾任公立美術館、博物館助理研究員四年,或展覽、典藏、推廣 組長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美術學術論著發表者。 (四)編審:應具備左列條件之一者: 1.具有博士學位,曾任美術學術研究工作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美術論著 發表者。 2.曾任美術副教授,或專任美術講師三年,兼任美術講師六年以上,成績優良有 證明文件並有美術著作發表者。 3.具有人文、美術相關科系碩士,有美術著作發表,或曾任公立美術館、博物館 助理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五)展覽組長:應具備左列條件之一者: 1.具有美(藝)術相關科碩士學位,並有行政工作經驗一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 文件者。 2.大學美術系畢業,另具有碩士學位,有行政管理專長,曾任美術相關工作三年 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六)典藏組長:應具備左列條件之一者: 1.具有大學美(藝)術、歷史、考古碩士學位,並有行政工作經驗一年以上,成 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2.大學美(藝)術、歷史、考古系畢業,另具碩士學位,曾任美術相同或博物館 專業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七)推廣組長:應具備左列條件之一者: 1.國內外美(藝)術教育科系碩士學位,有行政工作經驗一年以上,成績優良有 證明文件。 2.大學教育、美術相關科系畢業,另具有碩士學位,曾有上列專業工作三年以上 經驗,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八)助理研究員:應具備左列條件之一者: 1.具有美(藝)術科系碩士學位,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2.大學美(藝)術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碩士學位,曾受美(藝)術專業訓練一 年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3.曾任美(藝)術相關科系專任講師一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4.具有材料科學、物理、化學等理科碩士學位,曾任博物館工作一年以上成績優 良有證明文件者。 5.具有碩士學位,並有美(藝)術專長或專門著作,曾從事公立美術館工作一年 以上,或美術相關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6.國內外大學畢業,曾任公立美術博物館文教行政工作或專責策劃工作四年成績 優良有證明文件,具有一種外國語文能力者。 7.大學畢業曾從事博物館美術品修護實務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 (九)導覽員:應具備左列條件之一者: 1.大學美(藝)術系畢業,具有一種外國語文能力,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2.大學相關科系畢業,精通二種外國語文能力,並具有美術常識成績優良有證明 文件者。 3.美(藝)術專科(不含二專、五專)畢業,具有一種外國語文能力,成績優良 有證明文件者。 4.美(藝)相關術科(不含二專、五專)畢業,具有一種外國語文能力,曾任美 術實務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5.專科學校畢業,曾任約僱導覽員三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經本館甄審會議決議 聘任者。 (十)解說員:應具備左列條件之一者: 1.大學美術系畢業。 2.大學美(藝)術相關科系畢業,曾任美術工作一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 者。 3.美(藝)術專科(不含二專、五專)畢業,曾任美術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有證明文件者。 4.專科學校畢業,曾任約僱解說員及約僱美術行政工作三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 ,經本館甄審會議決議聘任者。
- 四、本館聘任之專業人員,除館長之聘任及解聘由臺北市政府核定外,餘報請臺北市政府教 育局核准後聘任之,並於每屆年終須經本館評審委員會議以服務績效決議是否繼續聘任 。
- 五、本館聘任之專業人員,除館長外,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 六、本館聘任專業人員之敘薪、福利互助、退休、保險、撫卹比照教育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 七、有關聘任規約及考績規定,除館長外另定之。
- 八、本要點奉臺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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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01
臺北市立美術館專業人員遴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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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5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85)府人二字第85068136號函核定修正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