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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4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0年4月19日臺北市政府(90)府人二字第90038479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
  • 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本館聘任人員遴聘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館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四條所列職稱,屬於聘任人員者係指館長、研究員、副研究員 、編審、展覽組長、典藏組長、推廣組長、助理研究員、導覽員、解說員等。
  • 三、本館聘任人員其遴聘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 並需具專業相當條件始得聘任,其資格如下: (一)館長: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外,並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專科學校校長 應具副教授以上教師之聘任規定,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滿三年,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有證明文件者。 2.曾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滿三年,並從事與擬任職務性質相關之專門職業六年以上及 曾任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行政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 者。 3.曾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滿三年,並曾任簡任第十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行政職務三 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二)研究員: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美術相關類科教授,成績優良有教育部證明文件者。 2.具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美術相關學術研究工作八年以上,有證明 文件,並有相關學術專門論著者。 3.曾任美術相關類科副教授三年以上,或美術類科兼任副教授六年以上,成績優良 有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學術專門論著者。 4.曾任公立博物館、美術館、學術研究機構相當副教授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 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學術專門論著者。 (三)副研究員、編審: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美術相關類科副教授,成績優良有教育部證明文件者。 2.具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美術相關學術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 良有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學術專門論著者。 3.曾任美術相關類科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或美術類科兼任助理教授六年以上成績優 良有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學術專門論著者。 4.曾任公立博物館、美術館、學術研究機構相當助理教授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有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學術專門論著者。 (四)組長:具相當助理教授職務聘任資格,並曾任公立博物館、美術館、學術研究機 構相當講師以上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五)助理研究員: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擬任職務相關類科助理教授,成績優良有教育部證明文件者。 2.具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與擬任職務相關學術 論著者。 3.具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後,曾從事與擬任職務相關工作或相關學術研究四 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學術論著者。 4.具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後,曾任擬任職務相關類科講師三年以上或擬任職 務相關類科兼任講師六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學術論著者。 5.曾任公立博物館、美術館、學術研究機構相當講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 明文件,並有與擬任職務相關學術論著者。 (六)導覽員、解說員: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美術相關類科講師,成績優良有教育部證明文件者。 2.具美術相關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3.大學或獨立院校美術相關科系畢業,曾任美術相關工作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 良有證明文件,並有與擬任職務相關論著者。 4.大學或獨立院校畢業後,曾任公立博物館、美術館、學術研究機構相當助教職務 四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與職務相關論著者。
  • 四、本館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前聘任之組長、助理研究員、導覽員 、解說員等現職人員,繼續任職未中斷者,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 ,逕依原專業人員遴聘要點規定(臺北市政府八十五年十月十九日八十五府人二字第八 五0六八一三六號函核定本)辦理送審,不受本要點遴聘資格之限制。
  • 五、本館聘任之聘任人員,除館長之聘任及解聘由臺北市政府核定外,餘報請臺北市政府文 化局核准後聘任之,並於每屆年終須經本館評審委員會議以服務績效決議是否繼續聘任 。
  • 六、本館聘任之聘任人員,除館長外,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 七、本館聘任之聘任人員之敘薪、福利互助、退休、保險、撫卹比照教育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
  • 八、有關聘任規約及考績規定,除館長外另定之。
  • 九、本要點奉臺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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