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本館聘任人員遴聘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館組織規程第二條及第四條所列職稱,屬於聘任人員者,係指館長、研究員、副研究 員、編審、展覽組長、典藏組長、推廣組長、助理研究員、導覽員、解說員等。
- 三、本館聘任人員其遴聘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 並需具專業相當條件始得聘任,其資格如下: (一)館長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外,並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專科學校校長應 具副教授以上教師資格之規定聘任,且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滿三年,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 良,有證明文件者。 2.曾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滿三年,並從事與擬任職務性質相關之專門職業六年以上 及曾任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行政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 文件者。 3.曾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滿三年,並曾任簡任第十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行政職務 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二)研究員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美術相關類科教授,成績優良有教育部證明文件者。 2.具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後,曾從事美術相關學術研究工作八年以上,有 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學術專門論著者。 3.曾任美術相關類科副教授三年以上,或美術類科兼任副教授六年以上,成績優 良有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學術專門論著者。 4.曾任公立博物館、美術館、學術研究機構相當副教授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有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學術專門論著者。 (三)副研究員及編審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美術相關類科副教授,成績優良有教育部證明文件者。 2.具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後,曾從事美術相關學術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 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學術專門論著者。 3.曾任美術相關類科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或美術類科兼任助理教授六年以上,成 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學術專門論著者。 4.曾任公立博物館、美術館、學術研究機構相當助理教授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 良有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學術專門論著者。 (四)組長具相當助理教授職務聘任資格,並曾任公立博物館、美術館、學術研究機構 相當講師以上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五)助理研究員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擬任職務相關類科助理教授,成績優良有教育部證明文件者。 2.具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與擬任職務相關學 術論著者。 3.具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後,曾從事與擬任職務相關工作或相關學術研究 四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學術論著者。 4.具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後,曾任擬任職務相關類科講師三年以上,或擬 任職務相關類科兼任講師六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相關學術論著 者。 5.曾任公立博物館、美術館、學術研究機構相當講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 證明文件,並有與擬任職務相關學術論著者。 (六)導覽員及解說員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美術相關類科講師,成績優良有教育部證明文件者。 2.具美術相關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3.大學或獨立院校美術相關科系畢業後,曾任美術相關工作或職務六年以上,成 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與擬任職務相關論著者。 4.大學或獨立院校畢業後,曾任公立博物館、美術館、學術研究機構相當助教職 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並有與擬任職務相關論著者。
- 四、本館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前聘任之組長、助理研究員、導覽 員、解說員等現職人員,繼續任職未中斷者,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 定,逕依臺北市政府八十五年十月十九日八十五府人二字第八五0六八一三六號函核定 修正之臺北市立美術館專業人員遴聘要點規定辦理送審,不受本要點所定遴聘資格之限 制。
- 五、本館聘任之聘任人員,除館長之聘任及解聘由臺北市政府核定外,餘報請臺北市政府文 化局核准後聘任之,並於每屆年終須經本館評審委員會議以服務績效決議是否繼續聘任 。
- 六、本館聘任之聘任人員,除館長外,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為二年。初聘者自到職日起至 當年底未滿一年者,聘期至當年底為止。但自到職日起至當年底未滿三個月者,聘期至 次年底為止。 初聘人員自到職日起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及格者,聘期依前項規定。試用成績不 及格者,於核定前應先送本館聘任人員評審委員會審議,始得解聘。
- 七、本館聘任之聘任人員之敘薪、福利補助、退休、保險及撫卹等事項比照教育人員有關規 定辦理。
- 八、有關聘任規約及考績規定,除館長外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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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01
臺北市立美術館聘任人員遴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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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人二字第09915039500號函修正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