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本館聘任人員遴聘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聘任人員係指本館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規定,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規定聘任之館長、研究員、副研究員、組長、助理研究員、編審、導覽員、解說員。
- 三、本館館長遴聘資格除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一)在教育部認可之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得有美術相關學科之博士學位或其同等 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 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美術相關學科之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 四、本館研究員、副研究員遴聘資格除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之一之規定外,並應 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教育部認可之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得有美術相關學科之博士學位或其同等 學歷證書,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得有美術相關學科之碩士學位或其同等 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 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美術相關學科之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 五、本館組長、助理研究員、編審遴聘資格除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外,並 應具備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教育部認可之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得有美術相關學科之碩士學位或其同等 學歷證書,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獨立學院或大學得有學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美術相 關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 作者。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獨立學院或大學得有學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任美術相關 學科之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 者。
- 六、本館導覽員及解說員遴聘資格除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具下列 條件之一: (一)在教育部認可之獨立學院或大學得有美術相關學科學士學位者。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獨立學院或大學得有學士學位,並具曾修習各校系(所)美術相 關必修科目二十學分以上且具有擔任美術相關工作或職務四年以上經驗,成績優 良有證明文件者。
- 七、本要點修正前聘任之人員,繼續任原職位未中斷者,薪級得敘至原經核敘職務等級之年 功薪最高級為止。如改聘較低聘任等級職務,其原敘薪級如在該聘任職務等級內有同列 薪級時,敘同列薪級;如高於所聘任等級之最高薪級時,敘至該聘任等級最高薪級為止 ,其原敘較高薪級之薪額仍予照支。另學術研究費,應依改聘後職務所比照之教師職務 等級支領。
- 八、本館聘任之聘任人員,除館長之聘任及解聘由臺北市政府核定外,餘報請臺北市政府文 化局核准後聘任之,並於每屆年終須經本館聘任人員評審委員會議以服務績效決議是否 繼續聘任。
- 九、本館聘任之聘任人員,除館長外,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為二年。初聘者自到職日起至 當年底未滿一年者,聘期至當年底為止。但自到職日起至當年底未滿三個月者,聘期至 次年底為止。 初聘人員自到職日起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及格者,聘期依前項規定。試用成績不 及格者,於核定前應先送本館聘任人員評審委員會審議,始得解聘。
- 十、本館聘任之聘任人員之敘薪,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各 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內相當職務名稱之教育 人員標準支給,福利補助、退休、保險及撫卹等事項比照教育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 十一、有關聘任人員之聘任與改聘作業規定暨考核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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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01
臺北市立美術館聘任人員遴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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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人任字第10211851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