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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3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0年3月1日臺北市政府(90)北市教三字第9021490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8點;並自頒布日施行
  • 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二、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全戶 (學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設籍臺北 市 (以下簡稱本市) 且非寄居身分,並有居住事實者,分發本市國民 中學就讀。
  • 三、本市國民小學應於每年五月底前按學區分別造具當年度畢業生名冊, 送達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 (含高中附設國中部) ,各國民中學應於六 月二十日前通知入學。 外縣市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應於當年七月以後持戶口名簿、國民小 學畢業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逕至所屬學區學校辦理報到入學或改分發 。
  • 四、國民中學新生分發作業程序如下: (一) 本市各國民小學經初審查驗戶口名簿及新生入學卡後,將新生入學 卡及戶口名 簿影本送達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 (二) 各國民中學經複審後,將學生數及預估報到率回報臺北市政府教育 局 (以下簡 稱教育局) 。 (三) 教育局依照各校提供之學生數及預估報到率,衡酌學校容量公布額 滿學校。 (四) 額滿國民中學將複審通知書送達各國民小學轉交學生之父、母或法 定監護人,並請其於期限內提具足資證明文件。 (五) 額滿國民中學完成分發作業,公布分發名單;並將最後設籍日期回 報教育局。 (六) 各國民中學完成分發作業,將新生入學卡送還本市各國民小學並轉 發學生。
  • 五、未額滿國民中學由國民小學初審及國民中學複審,按學區分發入學。
  • 六、學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於入學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籍在 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其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 有房屋所有權狀證明 (以登記日期為準) ,並有居住事實者,優先分 發就讀。 符合前項規定之人數,如超過學校得容納名額,則依設籍先後分發入 學。 依第一項規定分發後,學校仍有缺額時,則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 止,其餘未受分發之學生,應分發至鄰近學校就讀。
  • 七、同一門牌號碼分發額滿國民中學以一人為限,但學生之兄弟姊妹,或 經提供自有房屋所有權狀、公證租賃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由國民 中學審核後,確有兩戶以上居住之事實者,不在此限。
  • 八、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人為原則,至多不超過三十五人;新生 每班平均達三十五人得宣布為新生分發額滿學校。 前項人數標準,得由教育局配合教育部政策調降之。
  • 九、額滿國民中學完成分發後不再分發學生,學期中亦不受理學生轉入, 其轉學或異動缺額應俟寒暑假期間比照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及第 十五點額滿國民中學分發方式辦理。
  • 十、學生之兄弟姊妹已就讀改分發國民中學者,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得 向學校提出中請,免遷戶籍而能讀該學校。
  • 十一、新生分發完成後,戶籍始遷入學區內之學生,由國民中學核對學區 受理報到或改分發。
  • 十二、經教育局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由教育局依特殊教育法安置適當學 校就讀。
  • 十三、青少年保護個案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介教育局分發適當國民中學 就讀,學期中分發不受第九點限制。
  • 十四、運動績優學生之分發,依臺北市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進路輔導辦法辦 理。
  • 十五、依教育部頒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僑生回國就學及 輔導辦法、外國學生來華就學辦法、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回國學人及科技人員子女返國就諒中小學輔導要點申請入學之新生 ,得依其規定分發國民中學就讀。 大陸地區人民持有護照及居留證者。其子女入學,比照本市新生入 學分發作業方式辦理。 依前二項分發結果,該校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 十六、適齡國民因身心障礙依強迫入學條例申請暫緩入學、在家自行教育 或免強迫入學者,由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各校依強迫入學條例第 十二條、第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審慎審核之。 適齡國民因身心障礙、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經公立 醫療機構檢查,證明其情形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者,得由學校核定 暫緩入學一年。健康尚未恢復,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再核定 暫緩至健康恢復時入學。學校核定暫緩入學,應報區公所強迫入學 委員會備查。 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由其父、母 或法定監護人向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申請准免強迫入學。
  • 十七、學生應於新生報到日持國民中學新生入學卡至分發之國民中學報到 ;其未收到國民中學新生入學卡者,應持戶口名簿至分發之學校報 到,並由學校直接核對分發名冊受理報到。
  • 十八、本要點自頒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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