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備勤室之分配以職務上之需要及本局編制內員工為限,秘書室視實際需要派駐工友擔任 公共區域清潔工作。
- 二、股長以上人員基於職務上之需要,得分配備勤室。
- 三、職員路途遙遠者,應檢附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提出申請,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長期借住者停發交通費及扣繳房租津貼。 (二)借住契約需經由法院公證(費用自付)始得進入住宿。(附件一、二)
- 四、遇災害發生員工必須留守時,由科室主管提出暫時借住申請。(附件三)
- 四、備勤室內物品及設備之管理,依據事務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 六、上班時間內嚴禁於備勤室內逗留或休息。
- 七、員工如需臨時留宿時,應向值日人員辦理登記。
- 八、嚴禁擅自使用耗電量大或具危險性之電氣製品如:電爐、烘乾機、微波爐或酒精爐等, 以節約公帑並嚴禁擅自接用電線以維護備勤室安全。
- 九、備勤室嚴禁酗酒、賭博等不正當之行為,並不得有妨礙他人安寧及擅自更換門鎖情事。
- 十、備勤室內之整潔由使用人自行保持,並善盡保管公物之責任,秘書室每月至少檢查乙次 。
- 十一、借住人員如因職務調動離職時,應清理乾淨歸還秘書室後始得辦理離職手續。
- 十二、如有違反本規定者,一經查覺取消使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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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2─2007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備勤室使用管理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0年9月13日臺北市政府(90)翡秘字第9020376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