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備勤室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局科室主管以上人員基於職務上需要,得分配備勤室。
- 三、本局員工路途遙遠者,應檢附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提出申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借住 8日以上者停發交通費。 (二)依規定填寫借住申請單,奉核可後始得進入住宿(附件一)。
- 四、遇災害或業務需要本局員工必須進駐留守時,由科室主管提出暫時借住申請(附件二) 。
- 五、本局員工如需臨時留宿時,應向值日人員辦理登記。
- 六、非本局員工借住(用)備勤室,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由科室主管提出暫時借住 (用)申請(附件三): (一)協助本局進行防災業務者。 (二)協助本局辦理活動者。 (三)經本局同意於本局進行生態調查等學術研究者。 (四)其他經簽奉首長核准者。 前項借住(用)期間每次以不逾五日為原則。
- 七、備勤室內物品及設備之管理,依據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 八、借住(用)人嚴禁下列之行為: (一)上班時間於備勤室逗留或休息。 (二)擅自接用電線、使用耗電量大或具危險性之電氣製品如:電爐、烘乾機、微波爐 或酒精爐等。 (三)擅自更換門鎖。 (四)酗酒、賭博、妨礙他人安寧等不正當之行為。
- 九、備勤室內之整潔由借住(用)人自行保持,並善盡保管公物之責任,秘書室視實際需要 指派工友擔任公共區域清潔工作。
- 十、本局秘書室、人事室及政風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備勤室使用情形。如有違反本須知者 ,一經查核屬實除終止備勤室借住(用)外,並視情節依相關規定議處。
- 十一、借住(用)人如因職務調動離職時,應將備勤室清理乾淨連同鑰匙一併交還秘書室後 ,始得辦理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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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2─2007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備勤室使用管理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00)北市翡秘字第10030350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