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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工一字第09133303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7點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建立本局暨所屬工程處施工品 質管理機制,加強管理作業,有效落實三級品質管制,以提昇工程品 質及執行效率,爰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暨各工程處應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施工驗收作業程序」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成 立施工品質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督導小組) ,依據各工程契約及規範 之規定,依照上述要點加強各工地督導查核。
  • 三、工程設計階段應將各項材料檢驗之項目及頻率明訂於材料檢驗總表內 ,同時專項編列材料檢驗費用,並納入契約作為廠商實施自主品管檢 驗之依據。 除前項廠商辦理自主檢查所需材料檢驗費外其餘各項材料抽驗之檢驗 費,應於施工預算編列「委辦材料檢驗費」,而抽驗之材料則併入施 工材料中覈實給付。
  • 四、本作業要點所稱監造單位係指本局各工程處為辦理監造業務成立之工 務所或指派之監工或委任之專業機構。
  • 五、廠商應於開工前,依契約約定遴聘合格品管人員,報請監造單位依程 序核定。
  • 六、廠商應由報奉核定之品管人員擬定品質計畫,並依規定報請監造單位 依程序核定。
  • 七、廠商對其所提供、使用之材料及每一施工項目完成後,應依品質計畫 之材料與施工檢驗程序,按契約規定與設計規範要求之項目、頻率或 施工停檢點辦理自主檢查,並符合契約規定與設計規範之要求。除契 約另有規定檢驗辦法 (如工廠檢驗) 外,每批進場工程使用材料與設 備,應分別標幟堆放,依品質計畫就該供應廠商出廠證明、出廠檢驗 報告、運送清單等資料文件予以審核,並就實物予以比對及作必要之 檢驗或取樣送試。
  • 八、廠商辦理材料與設備之取樣送試,須委託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設置之 實驗室,或經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 (CNLA) 認可之實驗室辦理檢 (試) 驗,並由該實驗室出具符合認可項目之認可標幟之檢 (試) 驗 報告;試驗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 如有前項實驗室無法承試時,經工程處審核同意後,可送財團法人設 置之實驗室辦理試驗。
  • 九、廠商品管人員依據上述作業及檢 (試) 驗報告,填製自主檢查表並簽 認,合格者檢送該自主檢查表及相關資料文件,送請監造單位查核; 不合格者應自行辦理退料,唯仍須報請監造單位監辦。
  • 十、廠商辦理自主檢查後,應填報自主檢查表,由工地主任與品管人員 ( 品管員、品管主任) 簽認,如屬重要施工項目同時應經廠商專任工程 人員簽認,如有發現缺失,應依品質計畫採取矯正與預防措施。
  • 十一、廠商各施工項目自主檢查結果,應依規定報監造單位核定,未經監 造單位核定,不得進行下一施工項目。
  • 十二、監造單位應依規定視規模擬訂監造計畫,並依規定時程報請機關核 定。
  • 十三、監造單位接獲廠商所報品質計畫,應依監造計畫之品質計畫審查作 業程序辦理審查,視實際需要得邀請廠商說明,並將審查結果通知 廠商據以辦理。如有缺失,應一次通知廠商限期補正,另行復審。
  • 十四、監造單位應依監造計畫之材料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查核程序 與標準辦理抽驗、查核,其抽驗、查核頻率應不得低於廠商自主檢 查頻率之 15 %。各工程處並應優先指定適當檢驗項目與重要施工 項目,由考工人員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辦理抽驗與施工品質查核, 其頻率不得低於廠商自主檢查頻率之5%。抽驗與查核之結果應分 別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與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由參與人 員簽認。如有發現缺失,通知廠商採取矯正與預防措施,限期複查 。 前項如有單項材料與設備之施工項目,廠商自主檢查頻率少於五次 時 (不含五次) ,廠商在辦理自主檢查取樣時,應通知監造單位會 同辦理,惟監造單位及考工人員得視實際需要,會同廠商辦理抽驗 ,不受前述抽驗機制之限制,但至少應會同一次。
  • 十五、監造單位填製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與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應 紀錄抽樣之施工位置,以利比對未抽樣部分之施工成果。抽樣樣品 以送本局材料試驗室辦理試驗為原則,本局試驗室無法承作之試驗 項目則送由監造單位指定之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設置實驗室或經中 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 (CNLA) 認可之實驗室辦理試驗。 如有前項實驗室無法承試時,經工程處審核同意後,可送財團法人 設置之實驗室辦理試驗。
  • 十六、各工程處施工督導小組應定期或不定期督導廠商與監造單位落實自 主品管與品質保證,抽查廠商自主品管辦理情形及稽核監造單位執 行品質保證績效,並得視實際需要,會同廠商與監造單位隨機辦理 抽驗材料、設備品質及施工品質查核。如有發現缺失,應即通知監 造單位督請廠商採取矯正與預防措施。
  • 十七、材料設備經監造單位審查核可或抽驗合格,並不免除該等材料設備 廠商應負品質符合契約及設計規範之責任。
  • 十八、工程處每月應將各項抽驗與查核情形及缺失矯正複核之案件報局備 查。
  • 十九、本局施工督導小組及督導科應分別就工程處施工督導小組與業務科 報局之施工督導查核案件,採定期或突檢方式進行抽檢查核,並追 蹤缺失矯正辦理情形。
  • 二十、本局施工督導小組或督導科亦應隨時督導、視察施工情形,定期或 不定期進行施工品質查核與施工材料抽驗工作,查核是否落實三級 品管,並得視實際需要,會同廠商與監造單位隨機辦理材料、設備 品質抽驗及施工品質查核。如有發現缺失,應即通知監造單位督請 廠商採取矯正與預防措施。 除前述施工品質查核外,各項工程管理查核重點如下: (一) 工程進度: 施工預定進度表或網狀圖製作與合約工期是否相符。 施工進度記載是否確實,預定進度與實際進度是否相符,進度落 後是否採行因應措施。 (二) 施工概況: 施工配合度:有無拖延落後或配合不良情事。 出工人數:總出工人數或各類出工人數是否能配合施工需要,有 無因人力不足而影響工進情事。 施工機具:工地施工機具是否滿足施工需要及符合設計規範。 變更設計:是否依照施工驗收作業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監工作業:監工人員是否確依施工驗收作業程序及合約相關規定 執行監工作業及品管事宜。 (三) 工地管理: 安全設施:工地週邊安全圍籬、告示牌、施工通告單、警示燈、 交通錐等是否依合約規定設置。 材料堆置:工地材料堆置是否整齊,是否影響交通或環境清潔衛 生。 衛生及排水設施:工地臨時排水及衛生設施是否暢通,有無佔用 人行道及影響公共安全及衛生。
  • 二十一、各工程處接受查核之工地,監工人員應備齊相關文件資料全程會 同本局查核人員查核。如查核人員到監造單位辦公場所後,監工 人員無故未到場會同查核作業,則應檢討責任。
  • 二十二、本局查核人員發現監工人員有優良事績,得簽報建議獎勵,如有 失職情形,得簽報建議懲處。另發現廠商有特殊優良事績時,亦 得簽報表揚,如有違反營造業相關法規情事,應建議送主管機關 懲處。
  • 二十三、本局查核人員赴工地所需交通工具,以公務車為主,如無公務車 可派遣,則依相關規定搭乘公車、捷運或計程車並據實報銷。查 核人員得依規定報領誤餐或加班費。
  • 二十四、查核人員不得接受廠商之饋贈及招待。
  • 二十五、查核人員不得要求工程處或廠商提供與查核無關之資訊、資料或 其他不當要求。
  • 二十六、本局及各工程處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材料、設備抽驗與施工品 質查核,其所需檢驗、拆驗與鑑定費用之負擔應依契約約定辦理 。契約未規定者,若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符合契約規定與設計 規範要求,其費用由機關負擔;不符合者由廠商自行負擔。
  • 二十七、施工作業查核、材料與設備抽驗作業流程,詳如附後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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