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督導臺北市聯營公車(以 下簡稱聯營公車)之營運管理,落實聯營公車營運服務評鑑,以提高聯營公車經營績效 與服務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 二、聯營公車營運服務評鑑之獎懲,除依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臺北市公共汽車客 運業營運管理辦法等有關法令辦理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三、聯營公車營運服務評鑑包括:聯營公車業者在大台北地區各路線、站位提供之服務品質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營運服務評鑑各分項指標及其評定基準調整時,由「臺北市聯營公車服務品質督 導小組」(以下簡稱服務品質督導小組) 委員會議檢討定之。 (二)每期營運服務品質之資料蒐集、服務指標之量化及彙整作業,由本局辦理,並得 委託學術機構辦理。 (三)評鑑研究內容、範圍對象與限制納入每期工作計畫說明書,每期檢討之。
- 四、每期營運服務評鑑執行情形之評審,由服務品質督導小組為之;評審結果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被評鑑為優等或甲等之公車業者,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1.公開表揚:每期評鑑等第為優等者,予以公開表揚。 2.增加路線積分: (1)同一評鑑項目之成績經連續二期評鑑結果均高於當期平均分數百分之二十以 上者,增加該聯營公車業者路線積分一分。 (2)總成績:每期評定總成績達到九十分以上者,取得路線績分六分;總成績八 十七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取得路線績分四分;總成績八十四分以上未達八 十七分者,取得路線績分二分;總成績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四分者,取得路 線績分一分。 (二)被評鑑為乙等以下之公車業者,依下列方式予以處分: 1.依公路法限期改善:每期營運服務評鑑結果,由本局併同其應改善事項(含原 始積點比上期落後百分之三十以上之項目) 函知各聯營公車業者。 2.扣減路線積分權積分: 同一評鑑項目成績經連續二期評鑑結果均低於當期平均分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扣減該聯營公車業者路線積分一分。 3.撤銷配車額度或路權: 聯營公車業者連續二期評定結果均為乙等,且後期成績較前期成績退步,應依 公路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吊扣該聯營公車業者最高公里營收路線配車額一輛,為 期一個月。 符合前項情節,且前期評鑑中應改善之事項仍有未改善者,其懲處標準如下: (1)前期評鑑中應改善之事項有一項單項成績未進步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規 定吊扣該聯營公車業者最高公里營收路線配車額三輛,為期一個月。 (2)前期評鑑中應改善之事項有二項單項成績未進步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規 定吊扣該聯營公車業者最高公里營收路線配車額五輛,為期二個月。 (3)前期評鑑中應改善之事項於第二期仍有三項(含)以上之單項成績未進步者 ,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吊扣該聯營公車業者最高公里營收路線配車額十 輛,為期三個月,影響營運服務時,由本局公告或指定公車業者接駛。 (三)被評鑑為丙等以下之公車業者,依下列方式予以處分: 1.聯營公車業者單期評定結果為丙等,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吊扣該聯營公車 業者最高公里營收路線配車額十輛,為期三個月,影響營運服務時,由本局公 告或指定公車業者接駛。 2.聯營公車業者連續二期評定結果均為丙等,且後期成績較前期成績退步,其前 期評鑑中應改善之事項於第二期仍有半數以上之單項成績未進步者,依公路法 第七十七條規定,撤銷該聯營公車業者最高公里營收路線路權,由本局公告或 指定公車業者接駛。 (四)路線積分之有效期限為二年。
- 五、本局分配聯營公車路線或重新分配被撤銷之路線時,得由累計獲有路線積分分數最多之 聯營公車業者優先選線一條,並扣除路線積分十分;如尚有路線分配時,再由累計路線 積分分數次多之聯營公車業者選線一條,並扣除路線積分十分;以此類推。如各聯營公 車業者路線積分分數均不足十分時,得由路線積分最多者分配路線。路線積分分數相同 時,由業者總成績較佳者優先選擇。 前項分配之路線如為共營對開者,得由本局優先核定其共營之另一聯營公車業者(須為 前一期營運服務指標評鑑成績前五名內)增加車輛及班次參與營運;如仍有不足,得協 調或指定前半年考核期間之行車服務考核成績前三名之聯營公車業者參加共營,不適用 前項之規定。 參加共營者,扣除路線積分十分。
- 六、各聯營公車業者每期營運服務評鑑之結果,列為臺北市聯營公車服務性路線補貼、路線 營運許可年限審查及評選路線經營者之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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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9)北市交運字第09936638002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