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使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學落實學生輔導工作, 特參照教育部令頒高級中學輔導辦法訂定本暫行要點。
- 二、本暫行要點適用於教育局所屬公立高級中學及所轄私立高級中學。
- 三、輔導工作應以全校學生為主體,就其身心發展之特質,輔導其適性發展。
- 四、校長及全體教職員均負輔導之責任,透過教務、學務、總務、輔導與圖書館相關人員互 助合作之互動模式,與全體教師、家長及社會資源充分配合,對學生實施輔導工作。
- 五、輔導工作之目標在於輔導學生統整自我、認識環境、適應社會,並能正確選擇生涯方向 。
- 六、輔導工作應視學生身心狀況,施予下列三種層級之輔導: (一)發展性輔導:針對一般學生進行發展性之輔導。 (二)介入性輔導:針對適應困難或瀕臨行為偏差學生進行專業輔導與諮商。 (三)矯治性輔導:針對嚴重適應困難或行為偏差學生進行諮商或轉介,並配合轉介後 身心復健之輔導。
- 七、發展性輔導內容如下: (一)實施新生始業輔導,增進學生之生活適應能力。 (二)協助學生瞭解高級中學之教育目標,並認清各學科或領域之學習目標、學習內容 及選課方式與原則。 (三)實施各項輔導活動,增進學生解決問題之能力並建立健康之價值觀與人生觀。 (四)提供相關活動與課程,輔導學生規劃生涯藍圖,增進生涯發展知能。 (五)輔導學生培養良好之學習態度、習慣與方法。 (六)協助學生適應團體生活,建立良好人際關係,培養適應社會之能力。 (七)參考評量及性向興趣測驗結果、運用生涯資訊,進行選課輔導。 (八)培養學生主動蒐集資料、運用資訊之能力。 (九)輔導特殊才能之學生。 (十)實施學生生涯及延續輔導。 (十一)其他相關發展性輔導事項。
- 八、介入性輔導內容如下: (一)進行生涯未定向學生之生涯諮商。 (二)協助適應困難學生轉換學習環境。 (三)提供學習困難學生之學習輔導. (四)提供行為偏差或適應困難學生之心理諮商。 (五)熟悉校園危機處理小組之運作方式,以減低危機事件對學校及師生之傷害。 (六)其他相關介入性輔導事項。
- 九、矯治性輔導內容如下: (一)提供長期中輟生之延續輔導與生涯諮商。 (二)實施行為偏差或嚴重適應困難學生之學習輔導。 (三)對行為偏差或嚴重適應困難學生進行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 (四)配合社區資源與精神醫療機構,實施精神疾病學生之轉介與延續輔導。 (五)進行校園危機事件之緊急處理。 (六)其他相關矯治性輔導事項。
- 十、高級中學應依據學生身心發展特質,廣泛運用測驗、觀察、調查、諮商、訪談等方式獲 取之資料,作為學生輔導之基礎。
- 十一、輔導工作之實施,應依教育部頒定「建立學生輔導新體制-教學、訓導、輔導三合一 整合方案」辦理,並得依課程教學、社團活動、個別談話、團體輔導、測驗實施、個 別諮商、個案研討、諮詢與轉介等方式進行之。
- 十二、高級中學輔導工作委員會之設置與專任輔導教師之遴聘,依高級中學法第十五條規定 辦理。 輔導工作委員會依相關規定,得視學校規模大小與業務需要,分組辦事。 第一項所稱之專任輔導教師,係指領有中等學校輔導科教師證書或加註輔導教師資格 者。
- 十三、輔導工作委員會議由校長主持,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討論重大輔導工作計畫與評鑑 等相關事宜。輔導會議由主任輔導教師主持,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討論輔導工作執 行內容。
- 十四、輔導工作委員會應依本暫行要點之精神,針對學校特性,兼顧各級學校之垂直銜接與 社區、家庭及社會之水平聯繫,擬定年度輔導工作計畫。 高級中學各有關單位應依年度計畫配合執行,並加強與學校所在地之社區、機關、醫 院、學校、團體及學生家庭等密切聯繫,以建立輔導網路,發揮輔導之整體功能。
- 十五、為落實與強化輔導工作成效,高級中學應辦理相關人員之輔導知能研習。
- 十六、輔導活動相關場地、設備與器材,應依照高級中學設備標準辦理。
- 十七、輔導工作所需經費應編列年度預算,按預定計畫實施。
- 十八、高級中學應於每學年結束時,對年度計畫執行成果進行檢討,藉以改進。 教育局得視需要委託或委任辦理輔導工作評鑑,評鑑結果作為年度表揚及追蹤輔導之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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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11
臺北市高級中學學生輔導暫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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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2年2月11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教二字第09230899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8點;並自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