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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7-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9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89)府宅管字第8904543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89年7月1日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有效查報國民住宅社區內之違章建築 、違規使用之案件,特依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訂 定本作業要點。
  • 二、國民住宅社區內之違章建築、違規使用,由本府國民住宅處或社區管 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宅處或管理委員會) 查報,其查報悉依本作業 要點辦理。
  • 三、國民住宅社區內之違章建築、違規使用,由國宅處或管理委員會派員 現場勘查,並繪製違章建築、違規使用範圍圖,註明勘查時間、建物 她址、施工位置、施工程度及違章建築、違規使用標示等,通知當事 人或現場張貼告示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即予查報,並副知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依法處理。
  • 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對國民住宅社區內之違章建築、違規使用實施 現場勘查認定,必要時,得通知國宅處或管理委員會派員會同。
  • 五、臺北市國民住宅社區違章建築、違規使用查報處理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一。
  • 六、臺北市國民住毛社區違章建築、違規使用查報處理權責單位分工表如 附件二。
  • 七、臺北市國民住宅社區違章建築、違規使用查報函範本如附件三。
  • 八、本要點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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