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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7-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給字第1133003244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13年3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為殯葬管理處)為激勵員工工作潛能, 提昇殯葬服務形象及工作效率,並落實殯葬業務革新,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支給對象:殯葬管理處編制內人員及由市府核准有案之約聘(僱)人 員、駐衛警察、技工、工友、職務代理人等實際從事殯葬業務之人員 。 前項職務代理人比照其代理之職務發給提成獎金。另約聘僱人員依其 工作性質、內容比照支給標準表之類別,以提高酬金薪點折合率方式 支給。
  • 三、經費來源:按殯葬管理處當月實際規費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提列支 給,當月實際可提之規費不敷分配時,其獎金應比例降低。
  • 四、支給標準:技術人員在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三萬元範圍內,行政人員 則按技術人員標準二成內,各按其工作績效、實際工作情形評定等級 發給,其支給標準表如附表。
  • 五、本提成獎金依本要點規定標準按月發給實際擔任工作之人員,員工當 月到、離職者,其獎金按實際在職日比例核發。
  • 六、殯葬管理處員工因曠職(工)、請假、請延長病假、因案停職、留職 停薪或受行政(懲戒)處分者,其獎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曠職(工)半日以內者,扣除一個月獎金百分之二十;曠職(工) 已達處分規定者,按其受行政處分標準依本項第五、六款規定扣除 獎金。 (二)請事假一日以上者,按日扣除獎金,另請事假以外之其他假別(不 含補假)及行政院規定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者,按日扣除獎金百 分之五十。 (三)公假在七日以內者不扣,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獎金。 (四)請延長病假、因案停職或留職停薪及依規定復(到)職,均按當月 實際在職日比例核發。 (五)受行政處分者,每申誡一次扣除一個月獎金百分之三十,每記過一 次扣除一個月獎金全部,記大過者,扣除三個月獎金全部。 (六)受公務員懲戒處分者,每申誡一次,扣除一個月獎金全部,記過以 上之處分者,扣除三個月獎金全部。 因收受任何餽贈而受前項第五、六款規定之處分者,均自事實發生日 起停發一年獎金,並均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執行;除懲戒處分外,功 過得相抵並自相抵日次月依比例規定恢復核發。
  • 七、已支領殯儀職務加給或依規定支領獎金者,僅得與本獎金擇一支領。
  • 八、本要點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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