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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財菸字第103344627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103年10月15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台北地下街便民服務站(以下簡稱本服務站)服務 項目,及人員、公共事務、環境等之管理事項,以期本服務站業務順利推展,特訂定本 要點。
  • 二、本服務站提供區政、戶政、稅務、金融、地政、交通監理、觀光旅遊等相關簡易申辦事 項及諮詢服務。各進駐單位服務項目詳如附表。
  • 三、本服務站受理市民諮詢或申辦案件,應即時處理;如非服務項目之書面申請案件,應由 收文人員予以收文編號,登錄至收文登記簿,填寫發文清單,每日彙送本府公文交換中 心轉交於各相關單位辦理,公文承辦單位應於發文時副知本服務站,憑以銷案。 前項收文及將案件傳遞至本府公文交換中心之工作,由臺北市大同區公所(以下簡稱大 同區公所)負責。
  • 四、本服務站之服務人員由各相關業務單位派員進駐,上班時間為本府上班日之上午十時至 下午六時。
  • 五、本服務站人員之差假,應事先填寫差假單,經大同區公所派駐管理人員會章後,送回原 派出單位核准,並由原單位派代理人員替補。
  • 六、本服務站派駐人員平時勤惰管理,由大同區公所負責辦理,出勤紀錄並於年底送交各派 出單位作為該員年終考績之參考。
  • 七、本服務站之安全、水電設施維修、環境清潔以及文具、紙張、紙杯、飲用水等消耗品, 由大同區公所負責管理、供應;各進駐單位專業使用之設備、耗材等,由該進駐單位負 責維修、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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