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宗旨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有效利用台北國際藝術村 (包 含北平東路七號及草山藝術工作室,以下簡稱藝術村) ,提供各界辦 理藝文活動,以俾益文化藝術交流環境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開放場地 百里廳、幽竹廳、幽竹小院、一般工作室、M2 工作室、M1 鋼琴房 、暗房工作室、草山藝術行館多功能展示廳、草山藝術行館會議室。
- 三、開放時段 (一) 藝術村之場地以提供本市駐市藝術家、藝術村自辦活動及本局舉辦 之活動為主,其餘空檔開放相關藝文團體及個人藝術家申請使用。 開放時段如下: 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晚上–六時三十分至十時三十分 (二) 申請者應依所需時段在提出申請時填寫清楚,並按時使用。申請時 段應包括自佈置至撤離。如需臨時增/減使用時段,或使用上述以 外時段者,需至少於使用前一日提出申請,並經藝術村同意。
- 四、申請資格 凡於中華民國境內核准立案之非營利藝文團體、政府機關、基金會或 公益性財團法人、學校、公司及個人藝術家。
- 五、為強化活動內容與藝術村之交流宗旨相符,申請活動內容應為下列項 目之一: (一) 文學類 (二) 視覺藝術類 (三) 表演藝術類 (四) 影音藝術類 (五) 藝術評論、藝術行政類、設計創作類
- 六、申請手續
送件 時間 每月一日至十日 受理 檔期 受理未來三個月之檔期申請。例如:三月一日至十日受理 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檔期申請案。 核定 公布 日期 每月二十日於藝術村網站公佈 (網址www.tav@tcg.gov.tw ) ;申請者亦可於每月二十日後電詢藝術村辦公室 (電話 :02-3393-7377#100) 。 申請 資料 1、台北國際藝術村場地使用申請表 2、活動企畫書一式二份 送件 方式 郵寄掛號,或於每月一至十日下午二點至五點半,親送至 台北市北平東路七號藝術村辦公室櫃檯。資料不齊者不予 受理且不退件。 核定 與生 效 1.申請案件由藝術村依申請時間先後、活動內容、場地技 術安全性為審核之考量。 2.經藝術村核可者,應於審核結果公布兩周內,至藝術村 辦理確認手續。 3.使用本場地舉辦展覽、公開表演活動者,應至少於使用 日前十五天 (含使用日) 繳交全額費用 (限現金) 及工 作人員核對表;一般案件申請者,應至少於使用日前七 天 (含使用日) 繳交全額費用及工作人員核對表。 4.牽涉舞台佈景之活動,應至少於使用日前七天與藝術村 相關技術人員,就技術資料、使用配備與活動細節召開 技術行政協調會。 5.未依限期辦理相關手續及繳費者,藝術村得取消其使用 權。 - 七、費用 租借各場地之租金細目,請詳見租借費用一覽表,並繳交新台幣五千 元為保證金。 減少使用時段者,於繳費後不再退回。逾期使用之計費,均以每小時 平均單價計收;逾時使用費應於三日內補繳。
- 八、取消與變更 (一) 辦妥申請手續後,因不可抗力之因素 (如天災、人禍、群眾事件等 ) ,致場地無法如期使用,得與藝術村協調另一使用檔期或請求無 息退還已繳費用。 (二) 申請者於使用期間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藝術村得制止其活動, 已繳之費用概不退回,且拒絕其未來兩年之申請使用: 1.未補繳逾時費用者。 2.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者。 3.未經藝術村同意,逕行於村內為販售行為者。 4.申請者違反本要點,經藝術村告誡後未改進者。
- 九、損害與賠償 (一) 申請者於使用期間,如有任何人員傷亡,除因藝術村建築體所致者 外,均由申請者自行負責,藝術村不負擔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申 請者使用設備或場地不當所造成之損害亦同。 (二) 申請者於使用期間,應自行妥善保管展覽品及一切有價物。藝術村 不負擔任何保管責任。 (三) 申請者使用各場地應愛惜藝術村之場地及設備,使用期間如有毀損 或使用器材不當致故障者,申請者應負責修復或更換之費用。 (三) 申請者在使用場地時,如搬入任何外加器材及設備,應先行與藝術 村協調後方得使用,不得逕行以難以復原之方式進行佈置。 (四) 申請者於使用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並將一切自有物件搬離,未 如期清除者,視同廢棄物,藝術村無需通知或催告即有權為任何之 處理,處理所需費用及所生之一切損害,概由申請者負擔。
- 十、場地管理 (一) 藝術村不安排活動日期,包括休館日 (每週一) 、停電日、春節 ( 依當年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訂定) 、中秋節、清明節、端午節。 (二) 申請者之工作人員,不得進入藝術家住宿區域,進出與工作時也應 避免干擾駐市藝術家之生活。 (三) 如係對外展演活動,應由申請者自製識別證交由藝術村蓋章後使用 。 (四) 各場地於使用期間,藝術村除提供現有設備外,其餘耗品均由申請 者自行準備。 (五) 申請者應自行負責活動之佈告、接待、導引、洽詢等,並不得使用 藝術村之辦公室設備。 (五) 申請者使用之交通或貨運之車輛,非經藝術村同意,不得駛入村內 ,卸貨後應即離開。 (六) 申請者於每日工作結束或場地使用後,應確實執行清潔工作,將垃 圾等廢棄物集中至指定區。交還場地時,應負責將場地復原,並經 藝術村人員檢查無誤後,方可離去。 (七) 藝術村內外全面禁煙及嚼食檳榔。 (九) 申請者得提供大、小海報、文宣品,交予藝術村人員放置固定位置 ,以供民眾索取,俾利宣傳。 (十) 本場地申請月租者,最多以三個月為限。
-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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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21
(廢) 臺北國際藝術村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一字第09730041701號函廢止;並自97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