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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3-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消整字第101342627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因應爆裂物爆炸事故標準作業程序;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因應爆炸事故標準作業程序)
  • 作業項目:災前整備作業

    作業時機

    本作業項目係本府為因應爆炸事故發生時,平時應採取的整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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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程序目錄

    1.1作業依據
    1.2作業目的
    1.3作業內容與方法
    1.4相關表單

    核定者

    臺北市政府

    制定者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制定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頒布日期

    101年6月

    1.1 作業依據 1.1.1 消防法。 1.1.2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1.1.3 消防局火災搶救指揮及幕僚作業規定。 1.1.4 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 1.1.5 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1.1.6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1.1.7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1.1.8 本府執行重大災害現場搶救作業規定。 1.2 作業目的 1.2.1 為因應本市發生爆炸事故時,本府各單位有能力應變,並有效處理各種意外事故, 預先針對本事故災前、災中、災後各階段擬定防範措施,以達到災時能迅速應變之 目的。 1.3作業內容與方法 1.3.1 預防規劃 1.3.1.1 負責單位: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緊急救護科) 1.3.1.1.1 列管規劃消防局各單位現有救災人力車輛分佈情形。 1.3.1.1.2 列管規劃消防局現有救護車輛分佈情形。 1.3.1.1.3 列管規劃消防局救災裝備器材管制分佈情形。 1.3.1.1.4 列管規劃本市義勇消防總隊救災人力車輛裝備配置情形。 1.3.1.1.5 列管規劃本市各民間救難團體救災人(物)力裝備配置情形。 1.3.1.1.6 臺北市國際搜救隊裝備器材配置情形。 1.3.1.1.7 清查本市搶救困難地區並擬訂搶救計畫。 1.3.1.1.8 國內外爆炸災害之搶救資料收集,作為日後救災時之參考依據。 1.3.1.1.9 配合緊急應變小組之成立事項。 1.3.1.2 負責單位:消防局(火災預防科、各大、中隊及轄區分隊)。 1.3.1.2.1 對於轄內各類場所平時依法令規定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會審會勘、防 火管理、檢修申報、防焰制度、危險物品管理。 1.3.1.2.2 對於各項列管建築物及場所之日常檢查資料及相關資訊,應建立完整資料 庫,以利救災時之參考依據。 1.3.1.2.3 對於爆竹煙火之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加強列管清查,並積極取締非法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 1.3.1.2.4 對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加強列管。 1.3.1.3 負責單位:消防局(綜合企劃科、災害搶救科) 1.3.1.3.1 負責車輛保養維修,使救災車輛隨時保持堪用狀態。 1.3.1.3.2 分隊廳舍整建及新成立分隊之增建,有效提升搶救效能。 1.3.1.4 負責單位:消防局(火災預防科、災害搶救科、減災規劃科、整備應變科) 1.3.1.4.1 運用民間團體(如婦女宣導隊、義消人員)推動加強安全宣導措施,以提 昇民眾之防災意識。 1.3.1.4.2 對於消防救災水源之充實維護、管理計畫之訂定,並督考各外勤大、中、 分隊之水源業務,確保救災水源正常無虞。 1.3.1.4.3 印製宣傳海報或是利用大眾媒體(如網路、電視、廣播電台等)等,宣導 民眾對於避難逃生時應採取之應變措施,以確保身家安全。 1.3.1.4.4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之相關準備事項(表單、簿冊等)。 1.3.1.4.5 本府與其他縣市政府相互支援協定。 1.3.1.5 負責單位:消防局各外勤單位(包含外勤大、中、分隊) 1.3.1.5.1 各轄區消防分隊對於轄內搶救困難地區應建立緊急搶救計畫(包含甲、乙 種防護圖),平時則定期辦理演練,俾利事故發生時之搶救。 1.3.1.5.2 對於轄內各列管場所應建立管理資料(如建築物樓層數、使用用途等), 以為救災時之參考。 1.3.1.5.3 對於轄內水源應落實平時檢查,遇有損壞故障情形應立即報修,確保正常 堪用,俾利火災搶救運用。 1.3.2 預防整備 1.3.2.1 負責單位: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1.3.2.1.1 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係本市一一九報案處理中心,因此,有關一一九 電話系統之維護平日皆與中華電信公司保持密切聯繫,並建立緊急聯繫窗 口,以利災害發生時之聯繫,確保系統正常運作。 1.3.2.1.2 建立各民間救難團體及支援救災單位(如瓦斯、自來水、電力公司)之緊 急聯繫電話及名冊,以利災時之聯繫運用。 1.3.2.1.3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值勤人員應熟悉因應爆炸事故申請支援作業程序(如向 中央申請直升機支援、跨縣市支援等),平時應加演練,以利災時運用。 1.3.2.2 負責單位:消防局(訓練中心) 1.3.2.3.1 規劃各項消防技能訓練,強化消防人員救災技巧。 1.3.2.3 負責單位:消防局各外勤單位(包含外勤大、中、分隊) 1.3.2.3.1 外勤單位(包含義消人員)各項救災裝備器材平時應定期保養檢查,確保 器材正常勘用,以利災害搶救時運用。 1.3.2.3.2 各消防外勤單位(包含義消人員)針對爆炸事故案件災害類型應加強救災 訓練,以提昇搶救技能。

    1.4相關表單

    作業表格碼

    作業表格名稱

    備註

     

     

     

     

     

     

     

     

     

     

     
     
     

  • 作業項目:災中爆炸事故應變作業

    作業時機

    本作業項目係本府為因應爆炸事故發生時,本府所應採取的各項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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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程序目錄

    2.1作業依據
    2.2作業目的
    2.3作業流程
    2.4作業內容與方法
    2.5相關表單

    核定者

    臺北市政府

    制定者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制定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頒布日期

    101年6月

    2.1 作業依據 2.1.1 消防法。 2.1.2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2.1.3 消防局火災搶救指揮及幕僚作業規定。 2.1.4 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 2.1.5 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2.1.6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2.1.7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2.1.8 本府執行重大災害現場搶救作業規定 2.2 作業目的 2.2.1 為因應本市發生爆炸時,本府各單位有能力應變並有效處理,鑑此,預先針對爆炸 事故可能發生之狀況,擬定各項防範措施,以達到災時能迅速應變,提升相關指揮 及搶救作業效率之目的。 2.2.2 明確規範成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所需之相關準備事項及本府各局處之任務分工,以 為執行各項災害搶救作業之依據。 2.3 作業流程 ┌───────────────────────────────┐ │接獲民眾或其他單位報案,疑似爆炸事故發生,或有發生爆炸事故之虞│ └──────────────┬────────────────┘ │ ┌───────┴────────┐ │ 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 │ 受理報案 │ │ 2.4.1 │ └───────┬────────┘ │ ┌───────┴────────┐ │ 消防局外勤單位 │ │ 轄區消防分隊出勤 │ │ 2.4.2 │ └───────┬────────┘ │ ┌───────┴────────┐ │ 消防局消防分隊 │ │ 到達現場回報 │ │ 2.4.3 │ └───────┬────────┘ │ ┌───────┴────────┐ │ 消防局外勤單位 │ │ 現場搶救作業分組 │ │ 2.4.4 │ └───────┬────────┘ ┌───────┴────────┐ │ 警察局 │ │ 警戒區域設定作業 │ │ 2.4.5 │ └───────┬────────┘ │ │ ┌───────┴────────┐ │ 消防局外勤單位 │ │ 初期爆炸搶救 │ │ 2.4.6 │ └───────┬────────┘ │ ┌───────┴────────┐ │消防局外勤單位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 回報災情持續擴大 │ │ 2.4.7 │ └───────┬────────┘ │ ┌───────┴────────┐ │ 消防局外勤單位 │ │ 爆炸搶救任務指揮人員狀況回報 │ │ 2.4.8 │ └───────┬────────┘ │ ┌────┴─────┐ │ 消防局外勤單位 │ │指揮權指派及轉移規定│ │ 2.4.9 │ └────┬─────┘ │ ┌────┴────┐ │ 消防局外勤單位 │ │ 無線電使用規定 │ │ 2.4.10 │ └────┬────┘ ┌─┴─┐ │ A │ └───┘ ┌───────────────────────┐ │ A │ └───────────┬───────────┘ │ ┌───────────┴───────────┐ │ 市長 │ │ 指示成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 │ │ 2.4.11 │ └───────────┬───────────┘ │ ┌───────────┴───────────┐ │ 消防局 │ │ 成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 │ │ 2.4.12 │ └───────────┬───────────┘ │ ┌───────────┴───────────┐ │ 本府相關局處 │ │ 派員進駐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參與作業 │ │ 2.4.13 │ └───────────┬───────────┘ ┌────────┴─────────┐ │ │ ┌───────┴───────┐ ┌────────┴──────┐ │ 區長 │ │ 局處首長 │ │ 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 │ 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 │ 2.4.14 │ │ 2.4.15 │ └───────┬───────┘ └────────┬──────┘ └────────┬─────────┘ │ ┌───────────┴───────────┐ │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相關局處│ │ 執行災害現場各項人命救助及災害搶救工作 │ │ 2.4.16 │ └───────────┬───────────┘ │ ┌───────────┴───────────┐ │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相關局處│ │ 爆炸控制,進行現場殘火處理及相關善後事宜處理│ │ 2.4.16 │ └───────────┬───────────┘ │ ┌───────────┴───────────┐ │ 市長 │ │ 現場狀況解除,指示市災應變中心撤銷 │ │ 2.4.18 │ └───────────┬───────────┘ │ ┌───┴───┐ │各單位歸隊待命│ └───────┘ 2.4 作業內容與方法 2.4.1 受理報案 2.4.1.1 負責單位: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2.4.1.2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獲報案(民眾或分隊、一一0轉報)後,應立即掌握可能 狀況並登錄相關資料。 2.4.1.2.1 爆炸事故發生地點及報案人相關基本資料。 2.4.1.2.2 附近路況及道路狀況。 2.4.1.2.3 建築物之用途(如住家、工廠、餐廳…等)。 2.4.1.2.4 有無民眾受困?約有多少人受困? 2.4.1.2.5 建築物結構(面積、高度、構造)? 2.4.1.2.6 爆炸物外觀描述。 2.4.1.3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遣轄區消防分隊出勤,並特別告知為爆炸案件,各分隊接 獲通知及了解狀況後,於規定時間內出動消防戰力(含人員、車輛、裝備及器 材)前往救災。 2.4.1.4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值勤人員迅速調閱甲乙種搶救圖與水源圖,並通知指揮官相 關訊息,俾利救災參考。 2.4.1.5 視災害狀況通知義消人員前往協助救災並轉報警察局、衛生局、工務局、都發 局、國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瓦斯事業機構派員前往協助。 2.4.1.6 如遇有建築物倒塌或嚴重結構受損之狀況,應由災害搶救科通知臺北市國際搜 救隊前往救災。 2.4.2 轄區消防分隊出勤 2.4.2.1 負責單位:消防局外勤單位 2.4.2.2 消防分隊值班人員接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報後,立即按下火警警鈴,將火災 地點、災害類別、出勤人員、車輛等,以廣播方式通知備勤人員出勤救災。 2.4.2.3 消防分隊備勤人員接獲爆炸事故案件訊息或通報,立即整裝攜帶應勤用具上車 ,駕駛員將車發動,打開警示燈及無線電,指揮官並立即呼叫救災救護指揮中 心報告出動車輛代號及人數,同時利用車輛行進間查看水源圖分布狀況,以爭 取搶救機先及時效。 2.4.2.4 分隊出勤後務必於最短時間到達現場,駕駛員必須先了解路況,選擇道路寬、 路程近且交通量少之便捷道路行駛,並善用交通優先權以爭取時效。 2.4.2.5 於出勤途中,帶隊官應主動瞭解警察單位處理狀況及有無爆炸之可能性,以期 事先構想搶救腹案研判可能發生之狀況,並以無線電告知所屬及支援人員,以 便抵達現場時能立即展開搶救作業。 2.4.2.6 在馳赴爆炸現場途中或抵達現場時,火勢無法立即撲滅,或因現場水源不足無 法有效持續水線攻擊時,現場指揮官應立即反應申請支援,用無線電直接請求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調度人車支援。 2.4.3 到達現場回報 2.4.3.1 負責單位:消防局外勤單位 2.4.3.2 初期派遣分隊到達現場時,若尚未發生爆炸時,帶隊官應迅速主動執行疏散、 搜索、勘查確認等作業,並將現場狀況以無線電向指揮中心回報,並視戰力因 素及有無搶救困難判定是否要請求人車支援,同時指揮調度先後到達車輛密切 配合,做好救災之基本部署。 2.4.3.3 救災人員應穿妥防護裝備器材,選擇最安全有利停車位置,避免受爆炸飛散物 擊傷。 2.4.3.4 若到達現場後,已經發生爆炸,帶隊官應立即向指揮官報到,並請劃定警戒區 域,管制人車活動範圍並觀察爆炸後延燒及燃燒狀況,詢問週遭關係人確定有 無人員受困,並注意風向及冒煙情形,勿貿然直接展開救災行動。 2.4.3.4.1 前進指揮所應設置於能全盤掌握爆炸現場狀況之位置。 2.4.3.4.2 前進指揮所應對於現場狀況嚴密蒐集情報,並立即調整消防人力狀況對各 種狀況作出因應之道。 2.4.3.4.3 前進指揮所應確實掌握人員狀況,搶救人員是否安全及待救人員狀況,在 未清楚災害危險前,搶救人員切勿貿然進入搶救。 2.4.3.4.4 因爆炸引起火災之水源運用為影響是否能有效控制火勢的要因,應掌握水 源部署位置是否正確,水源是否充足,及時予以調度利用。 2.4.3.4.4 前進指揮所應對爆炸狀況細密觀察,是否有延燒之虞或造成更大之危害, 並隨時調整各警戒區域範圍。 2.4.3.5 帶隊官到達現場應注意下列狀況,並隨時回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2.4.3.5.1 爆炸狀況:爆炸事故可能影響範圍、附近有無易燃物或危險物、有無可能 擴大延燒 2.4.3.5.2 建築物狀況:如建築物樓層數、建築物用途(如工廠或住家或商家等) 2.4.3.5.3 人員受困或受傷情況:詢問屋主或相關人士,調查受困或受傷人員數量、 姓名、年齡、性別及身分等資料。 2.4.4 現場搶救作業分組 2.4.4.1 負責單位:消防局外勤單位 2.4.4.2 消防局各單位到達現場後,應向消防單位最高指揮官報告,並請求任務指示。 帶隊官應依相關現場狀況資訊,研判可能狀況,將現場報到單位與以編組。 2.4.4.2.1 新聞官:彙整相關資料擬定新聞草稿,適時提供媒體各項資料。 2.4.4.2.2 聯絡官:協調聯繫請求支援事項,例如台電、 北水處、警察局、工務局 、都發局、國軍、民間團體等相關單位協助救災,在大型或較複雜的事故 中,負責與各單位互動及接收並傳達重要訊息,確定各單位之間能有效溝 通。 2.4.4.2.3 安全官:了解現場四周狀況,監控所有救援行動及環境的危險狀況,注意 任何危及救災人員安全事項,包括觸電、二次爆炸、毒性化學物質、掉落 物等狀況,隨時提醒指揮官及救災人員,負責掌握現場全體人員之安全。 2.4.4.2.4 作業組: 2.4.4.2.4.1 協調所有行動,負責救災人員的安全,協助指揮官訂定應變的目標。 2.4.4.2.4.2 負責執行事故行動計畫所擬定的應變行動。 2.4.4.2.4.3 透過指揮官要求各項救災資源。 2.4.4.2.4.4 在救災過程中,讓事故指揮官時時清楚事故發展和救災資源的使用狀 況。 2.4.4.2.4.5 視事故發展情形、人力及按實際作業需求,擴編各項任務的分組 2.4.4.2.5 計畫組: 2.4.4.2.5.1 小型事故時,指揮官可自行負責計畫作業,此時計畫組不一定要成立 ,但若事件規模增大,指揮官無法兼顧計畫事宜時,則可能需設立計 畫組。 2.4.4.2.5.2 計畫組長主要任務為對事件的發展和可用資源的狀況進行蒐集、評估 和應用。 2.4.4.2.5.3 負責擬訂事故行動計劃,明定特定作業期間的應變作為和救災資源的 使用。 2.4.4.2.5.4 掌控資源、狀況、文書、解散及特別技術專家等事務。 2.4.4.2.5.5 事故行動計畫應由指揮官督導計畫組製作,在簡單的小型事故中,事 故行動計畫可由指揮官負責且不需以書面形式為之,可用口頭或其他 形式,但在大型複雜事故中,事故行動計畫由計畫組製作並以書面形 式為之,並隨時依事故需要彈性檢討。 2.4.4.2.5.6 視事故發展情形、人力及按實際作業需求,設立各項任務的作業小組 。 2.4.4.2.6 後勤組: 2.4.4.2.6.1 後勤組長負責協調及主導後勤組各個小組的運作,提供各項設施、勤 務及工具。 2.4.4.2.6.2 掌握資源補給概況,負責購置餐點、飲用水等補給物品,無線電及有 線通訊設備故障之排除。 2.4.4.2.6.3 處理各式救災救護車輛故障排除。 2.4.4.2.6.4 視事故發展情形、人力及按實際作業需求,設立各項任務的作業小組 。 2.4.5 警戒區域設定作業 2.4.5.1 負責單位:警察局 2.4.5.2 爆炸前警戒區之劃定,應由警察局依可能爆炸之範圍,進行劃設。 2.4.5.2.1 初期測定後應將警戒區域設定較大範圍。 2.4.5.2.2 應以爆炸發生處所為中心,設定警戒區域及危險區域,並依狀況進行調整 及立體的設定。另消防警戒區域是以災害現場為中心,在住戶生命、身體 無危險及消防行動上所需之區域進行設定。 2.4.5.2.3 依地形狀況、氣象及週遭狀況進行總合性的判斷,認定有危險的區域進行 範圍設定。 2.4.5.2.4 設定警戒區域後,應明確標示,派員加以進行管制,並嚴格禁止非搶救或 防爆人員進入。 2.4.5.2.5 設定範圍(擴大、縮小、解除)後,應與指揮中心保持密集聯繫。 2.4.5.2.6 警戒區域設定後應對該區住民及救災人員明確傳達,並進行管制及疏散等 作業。 2.4.5.2.7 災害警戒區域內得管制不得使用可能引起爆炸之各項器材。 2.4.5.3 消防局消防帶隊官應明確告知警察局,有關消防搶救作業區域範圍及相關車輛 進出之動線,要求警察局進行警戒區的劃定及交通管制。 2.4.6 初期爆炸搶救 2.4.6.1 負責單位:消防局外勤單位 2.4.6.2 初期到達現場之單位立即展開初期之爆炸搶救。 2.4.6.2.1 行動前應與警察局進行狀況確認,迅速判斷和查明再次發生爆炸的可能性 和危險性,以儘量確保消防人員安全。 2.4.6.2.2 切忌用沙土覆蓋,以免增強爆炸物品爆炸時的威力。 2.4.6.2.3 淨空可能爆炸區域周圍之易燃物品,使爆炸區周圍形成一隔離帶。 2.4.6.2.4 儘量利用現場掩蔽體或低姿態射水,救災車輛物停靠爆炸物品太近的水源 。 2.4.6.2.5 發現有再次爆炸之徵象或危險時,應立即下達撤退命令,來不及撤退時應 就地臥倒。 2.4.6.2.6 除於爆炸前已確認完成人員疏散之情形外,搶救行動應以人命救助為先, 帶隊官應先確認有無受傷人員、待救者及發生二次災害之可能。搜救人員 應穿戴完整防護裝備及器材,並至少二人以上為一組為原則。 2.4.6.2.7 若有射水必要時,水帶布線時儘可能靠一邊施放,以免影響車輛行進,水 帶施放及連接動作力求迅速快捷,使水帶完全甩開並避免水帶交錯打結, 以減少水帶內水流阻力,水帶經過馬路交叉口應舖設水帶護橋以免被輾壓 損壞。 2.4.6.2.8 在射水前應先了解有無斷電,建築物是否有倒塌之虞,入屋前視必要先向 上方掃射,確定無掉落物之虞才深入,一組瞄子以兩人一組為原則,不可 一人貿然進入,射水時應視火煙及燃燒狀況採取直線射水或散粒射水或噴 霧射水或水幕射水等方式。 2.4.6.3 現場指揮官立即指揮作業組成搜索小組,進行人命搜救作業。 2.4.6.3.1 若現場內部還有人受困,立刻展開搜救行動,以二人至三人一組為原則, 配戴空氣呼吸器、無線電、照明燈、繩索、搜索棒、破壞器材等救助器材 ,視必要配合瞄子手水霧射水掩護入室搜索桌子下、樓梯轉角、床鋪下、 陽台、浴室等可能處所加以搜索。 2.4.6.3.2 若發現受困人員尚未死亡,先以空氣呼吸器助其呼吸或以濕毛巾、活性碳 口罩掩口鼻脫離,並救出爆炸現場送醫院急救。 2.4.6.4 爆炸地點不論是住宅、公共場所或工廠,必須防止爆炸所產生的火苗向上及向 橫側擴延,只要有延燒之虞,判斷火勢無法壓制或一舉撲滅情況下,則必須射 水阻隔擴大延燒。 2.4.6.5 在進入爆炸現場搶救時,受到濃煙及熱氣的侵襲,無法逼近搜救時,必須設法 利用排煙機具做機械排煙或拆卸門窗做自然排煙,將室內濃煙排出驅散煙熱。 2.4.7 災情持續擴大回報 2.4.7.1 負責單位:消防局外勤單位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2.4.7.2 現場指揮官將現場救災狀況持續回報至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掌握爆炸發展情況 ,並視現場狀況請求後續人員車輛等支援。 2.4.7.3 現場如有特殊狀況發生(如消防或義消人員執勤傷亡)或具有重大影響者(如 爆炸地點為政府首長公館者)應迅速回報,及早掌握處置。 2.4.8 爆炸搶救任務指揮人員狀況回報 2.4.8.1 負責單位:消防局外勤單位 2.4.8.2 回報的目的 2.4.8.2.1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為消防組織之通訊神經中樞,其任務為因應緊急事故處 理,包含接受報案、戰力派遣、通訊聯繫、指揮調度、災情統計等,故極 須要現場狀況之掌握。 2.4.8.2.2 上級救災意圖之傳達。 2.4.8.2.3 本單位任務與全般行動之關係。 2.4.8.2.4 考量各項任務目標之主從。 2.4.8.3 回報項目 2.4.8.3.1 出勤回報(單位、車組、人員) 2.4.8.3.2 途中回報(交通、狀況或報到) 2.4.8.3.3 到達回報(建築樓層、用途、爆炸狀況、關係人有否在場、是否人員待救 ?是否需要支援?) 2.4.8.3.4 搶救回報(爆炸點及爆炸範圍、逃生避難情形、先期搶救情形、台電及瓦 斯公司人員是否到達?) 2.4.8.3.5 災情發展回報(控制、撲滅、殘火處理) 2.4.8.3.6 結報(傷亡、損失、人車歸隊) 2.4.9 指揮權指派及轉移規定如下: 2.4.9.1 負責單位:消防局外勤單位 2.4.9.2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獲爆炸報案派遣人車出動,應同時指派適當層級救災指揮 官到現場指揮,初期指揮官由轄區消防分隊長,或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定人 員擔任,並視災情發展,通報大(中)隊長到場指揮。 2.4.9.3 消防救災指揮官未到達爆炸現場前,由在場職務較高或資深救災人員暫代各項 指揮任務,各級指揮官陸續到達爆炸現場後指揮權隨即逐級轉移,初期救災指 揮官應向後續到達之高層指揮官報告人、車、裝備部署狀況、人員搜救情形及 分析爆炸可能發展情形,並接受新任務派遣,以完成指揮權轉移手續。 2.4.9.4 現場爆炸控制或危機解除後由救災指揮官研判,並回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其 餘搶救人員應將搶救狀況隨時報告救災指揮官應充分觀察爆炸現場四週狀況及 掌握各級搶救人員回報之資料,妥為適當判斷。 2.4.10 無線電使用規定如下: 2.4.10.1 負責單位:消防局(外勤單位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2.4.10.2 無線波道係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定使用(指揮波道7或11號,救災波道3、 4、5號,救護波道6或10號)於出勤時規定。 2.4.10.3 救災指揮官一律攜帶兩隻手提無線電(各使用指揮波道及救災波道)。 2.4.10.4 擔任第一部攻擊水箱車,車裝臺使用指揮波道,負責中繼通訊,司機攜帶手 提無線電使用救災波道。 2.4.10.5 救災現場之一般救災勤務之聯繫,一律使用救災波道通訊(如放水、停放、 加壓、減壓、搜救、破壞等) 2.4.10.6 救災現場初期回報由最先到達指揮官負責回報,中隊長到達後,指揮權轉移 由中隊長負責回報,大隊長到達指揮權轉移由大隊長負責回報。 2.4.11 建議成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 2.4.11.1 負責單位:消防局 2.4.11.2 消防局為本府爆炸事故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依「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 心作業要點」第 9點規定,若發生爆炸事故時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報 告市長有關災害初期事況(含災情)規模、性質、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 等作業,並提出具體建議本府成立市級或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如事況急迫時 將以口頭報告之,並於3日內補送書面報告書。 2.4.11.3 依據「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 7點規定,市災害應變中心置 指揮官一人,由市長兼任之,綜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副指揮官3人,由3 位副市長兼任之,襄助指揮官處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2.4.12 成立市級災害應變中心 2.4.12.1 負責單位:消防局(整備應變科、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2.4.12.2 消防局整備應變科簽報災害傳真通報單,通報本府各災害防救編組單位依權 責分工進行災害防救整備,並於接獲災害應變中心成立通知後,依規定於通 知時間內至災害應變中心報到,參與各項災害防救作業。 2.4.12.3 消防局整備應變科將奉核之通報單,以緊急通報系統通報相關權責機關。 2.4.13 派員進駐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參與作業 2.4.13.1 負責單位:本府相關局處(秘書處、秘書處媒體事務組、研考會、警察局、 工務局、社會局、法規會、衛生局、交通局、教育局、民政局、產業局、北 水處、都發局、瓦斯事業機構、台灣電力公司等,另視災況通知環保局、人 事處、產業局、勞工局、主計處、國軍單位「憲兵202指揮部、台北市後指部 」、中華電信公司北區分公司或相關單位派員進駐)。 2.4.13.2 依據「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第7點):市災害應變中心 置指揮官一人,由市長兼任之,綜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副指揮官3人,由 3位副市長兼任之,襄助指揮官處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2.4.14 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2.4.14.1 負責人:區公所 2.4.14.2 依據「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第 7點)規定:區災害應 變中心除由區長報經市長裁示成立者外,於接獲消防局通知後開設。 2.4.14.3 依據「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第14點第 2項):區災害 應變中心成立時,其作業規定依區級災害應變中心各組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2.4.15 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2.4.15.1 負責單位:本府各相關單位 2.4.15.2 依據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災 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市災害應變中心各任務編組單位應於機關內 部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應變機制依下列程序辦理,以處理災害應變中 心交付任務,並回報災害應變中心: 2.4.15.2.1 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召 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派簡任及同職等職務人員 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 協調窗口。 2.4.15.2.2 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備 ,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突發狀況 ,立即反映與處理。 2.4.15.2.3 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繫協 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 度等緊急措施。 2.4.15.2.4 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 害狀況解除為止。 2.4.16 執行災害現場各項救災工作 2.4.16.1 負責單位:本府各相關局處 2.4.16.2 消防局負責項目: 2.4.16.2.1 主導爆炸搶救組各單位之運作,遂行救災任務。 2.4.16.2.2 掌握並提供目前災害狀況及救災運作情形之完整資訊事項。 2.4.16.2.3 重要資料之蒐集、發送、存檔,並製作搶救行動計畫及預估災情後續發 展事項。 2.4.16.2.4 現場各式救災救護車輛之調度及安排護送傷病患至責任醫院事項。 2.4.16.2.5 負責配合救災需要,提供工作人員(含支援單位)之飲食事項。 2.4.16.2.6 民間團體加入救災工作,妥善協調管理相關膳食之供應事項。 2.4.16.2.7 應勤簿冊表報之整備、救災器材之供應、支援物資之補給、結集等事項 。 2.4.16.2.8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4.16.3 秘書處負責項目: 2.4.16.3.1 有關爆裂物現場協調聯繫事項。 2.4.16.3.2 有關全民防衛體系之聯繫事項。 2.4.16.3.3 市政府內外有關單位協調聯繫事項。 2.4.16.3.4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4.16.4 衛生局負責項目: 2.4.16.4.1 啟動地方緊急醫療網,統合協調災區醫療作業,通知轄區醫療機構待命 收治傷患,並於災區設置醫療救護站。 2.4.16.4.2 災害現場傷患到院醫療照顧事項。 2.4.16.4.3 聯繫各醫療院所提供醫療協助事項。 2.4.16.4.4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4.16.5 社會局負責項目: 2.4.16.5.1 提供必要之相關民生用品以滿足災民基本需求(如衣物、食糧、飲水等 )事項。 2.4.16.5.2 依災民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協助事項。 2.4.16.5.3 受災損害之救濟、善後處理事項。 2.4.16.5.4 各界捐贈救災物資之接受與轉發事項。 2.4.16.5.5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4.16.6 警察局負責項目: 2.4.16.6.1 配合安全官、災害搶救組及緊急救護組,負責管制災區人車秩序及治安 事件之發生事項。 2.4.16.6.2 刑責調查事項及爆裂物處理及評估。 2.4.16.6.3 現場救災人員之認證,避免救災人員與災民、一般民眾或記者進入救災 現場,造成救災困難與混亂等事。 2.4.16.6.4 民防團隊支援救災之事項。 2.4.16.6.5 罹難者特徵鑑定事項。 2.4.16.6.6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4.16.7 工務局負責項目:重型搶救機具之調用事項。 2.4.16.7.1 重型搶救機具之調用事項。 2.4.16.7.2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4.16.8 教育局負責項目: 2.4.16.8.1 災民收容之規劃、接待及管理事項。 2.4.16.8.2 災民之登記、接待及災民收容所指定、分配佈置事項。 2.4.16.8.3 收容災民統計、查報事項。 2.4.16.8.4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4.16.9 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負責項目: 2.4.16.9.1 負責災害現場媒體記者接待、服務、災情資訊提供及宣導事項。 2.4.16.9.2 相關新聞發布。 2.4.16.9.3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4.16.10 交通局負責項目: 2.4.16.10.1 災民疏導之接運事項。 2.4.16.10.2 救災人員、器材、物資之運輸事項。 2.4.16.10.3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4.16.11 人 事處負責項目: 2.4.16.11.1 動員本府部門人員支援救災工作事項。 2.4.16.11.2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4.16.12 北水處: 2.4.16.12.1 自來水設施遭破壞時之緊急調配供水事項。 2.4.16.12.2 關於災區缺水之供應、自來水所受災害損失及善後處理事項。 2.4.16.12.3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4.16.13 瓦斯公司: 2.4.16.13.1 瓦斯之協調修復事項。 2.4.16.13.2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4.16.14 電力公司: 2.4.16.14.1 停電之協調修復事項。 2.4.16.14.2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4.16.15 電信公司: 2.4.16.15.1 電信之協調修復及架設事項。 2.4.16.15.2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4.16.16 台北市後備指揮部:關於國軍人力物力機具等支援事項。 2.4.16.17 民政局: 2.4.16.17.1 罹難者屍體之處理事項。 2.4.16.17.2 屍袋之準備事項。 2.4.16.17.3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4.16.18 都發局: 2.4.16.18.1 建築物損壞之拆除、調查、統計及勘估處理事項。 2.4.16.18.2 其他有關業務權責事項。 2.4.17 爆炸控制撲滅,進行現場爆炸殘火處理及相關善後事宜處理 2.4.17.1 負責單位: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本府各相關局處) 2.4.17.2 消防局負責項目: 2.4.17.2.1 爆炸現場火勢控制及後續殘火處理 2.4.17.2.2 當爆炸火勢在消防人員搶救下已處於局部燃燒不再加大,且未再有擴大 延燒之可能性,並可掌握火勢燃燒情形,即表示火勢已在控制之下,此 時火場部署應可做適當調整,將整個部署逐漸縮小。 2.4.17.2.3 當爆炸火勢減小可能還有部分殘火必須徹底加以撲滅,應留下當地所屬 分隊及必要的車輛進行最後階段的處理,特別是易燃性固體或燃點較低 的物料等,在確定零散的火星無法再復燃,剩餘火煙不會影響附近道路 及居民時,人車才可離去。 2.4.17.3 環保局負責項目: 2.4.17.3.1 災區環境清潔之整理及道路廢棄物之清理事項。 2.4.17.3.2 災區消毒事項及飲用水水質抽驗事項。 2.4.17.4 衛生局負責項目: 2.4.17.4.1 提供災民及救災人員心理諮商事項。 2.4.17.4.2 其他有關災民醫護事項。 2.4.17.5 主計處負責督導項目: 2.4.17.5.1 監控財務之使用,查核事故應變中補給之獲得與各項工作之支出事項。 2.4.17.5.2 事故及救災費用之支付和補償做追蹤,紀錄事項。 2.4.17.5.3 救災資源、設備之盤點及採購合約支援事項。 2.4.17.5.4 各項救災經費支出之登錄,及財務報表之製作,以監控財務運用事項。 2.4.17.5.5 救災物資、設備及器材之登載,專款專用,管理運用事項。 2.4.17.5.6 關於緊急採購救災物資(如飲水、食物、救災器具等),採購合約之訂 定事項。 2.4.17.5.7 關於平時各項救災物質、機具、器材開口合約內容之擬定事項。 2.4.17.6 法規會負責項目: 2.4.17.7.1 協助救災人員解讀法令之適用性(如強制災民離開、後續補償問題)等 事項。 2.4.17.7.2 提供相關法律諮商,協助解決災民有關法律之相關問題(如善後補償等 )事項。 2.4.18 現場狀況解除,市災害應變中心撤銷 2.4.18.1 負責單位:消防局 2.4.18.2 依據「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16、17點規定:本市各級災害 應變中心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如下: 2.4.18.2.1 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消防局局 長得建議指揮官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予以歸建。 2.4.18.2.2 撤除時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 單位自行處理時,指揮官得視狀況撤除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2.4.18.2.3 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如災情重大,得酌留部分編組人員,持續服務市 民。 2.4.18.2.4 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如有其他災情發生,由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代表受理。 2.4.18.2.5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由區長以書面資料報經市長裁示後,得撤除之,並將 撤除事由、時間告知消防局。

    2.5相關表單

    作業表格碼

    作業表格名稱

    備註

    02-0406-01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傳真通報單

     

    02-0406-02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爆炸等級區分及勤務派遣參照表

     

     

     

     

     

     

     

     
     
     

  • 作業項目:災後復原重建作業

    作業時機

    爆炸事故發生後,針對其所造成之各項災損進行調查以作為日後預防之依據,並召開災害檢討會,檢討事故之各項搶救作為及因應對策,俾利日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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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程序目錄

    3.1作業依據
    3.2作業目的
    3.3作業內容與方法
    3.4相關表單

    核定者

    臺北市政府

    制定者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制定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頒布日期

    101年6月

    3.1 作業依據 3.1.1 消防法。 3.1.2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3.1.3 消防局火災搶救指揮及幕僚作業規定。 3.1.4 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 3.1.5 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3.1.6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3.1.7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3.1.8 本府執行重大災害現場搶救作業規定。 3.2 作業目的 3.2.1 於爆炸事故發生後,調查爆炸事故所造成之災害以作為日後參考及預防之依據。 3.2.2 對於因救災損壞之裝備予以儘速修復並保持正常堪用狀態。 3.2.3 檢討爆炸事故之各項搶救作為及因應對策,俾利日後應用。 3.3 作業內容與方法 3.3.1 人員器材整備 3.3.1.1 負責單位:消防局(各外勤單位) 3.3.1.2 出動救災之單位於現場救災完畢後,應清點人數及救災器材數目是否到齊,確 認無誤後始得返隊。 3.3.1.3 出勤之分隊於返隊後應立即進行整備工作(如水廂車加水等),並確認器材正 常堪用無誤,以備下次出勤使用。 3.3.2 救災作為之後續檢討 3.3.2.1 負責單位: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火災調查科) 3.3.2.2 由消防局(災害搶救科)邀集內部參與救災之單位召開災後檢討會,檢討各項 因應搶救措施是否適宜,俾利日後相關搶救及應變作為之依據。 3.3.2.3 由消防局邀集本府參與救災之相關單位召開災後檢討會,檢討本府於爆炸期間 執行各項之因應措施是否適宜,各項任務分工是否恰當,以作為日後相關搶救 及應變作為之依據。

    3.4相關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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