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美術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管理本館活動場地之使用,特訂 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活動場地包括一樓大廳、地下二樓視聽室及地下二樓 D 區 (詳如附圖) 。 申請使用場地者並不得妨礙入館參觀遊客。
- 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使用場地者須經本館審核通過。有下列情況之一, 本館不同意使用: (一) 申請使用之場地,檔期已滿。 (二) 使用場地在整修期間。 (三) 建築設備有遭毀損或公共安全危險之虞者。 (四) 不符藝文活動之宗旨。 對申請使用場地者,本館有最終審核同意權。
- 四、下列申請者得免費使用場地: (一) 本館直屬上級機關。 (二) 公私立機關、學校、團體與本館合辦非營利性藝文展覽或活動。 (三) 專案贊助配合本館合辦展覽或活動者。
- 五、申請人申請使用場地,應於活動舉辦三十日前填妥使用申請表 (申請 表格如附件一) ,經本館核准並依收費標準表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後 ,始得使用 (收費標準表如附件二) 。 前項費用一律以銀行本票或現金繳納。
- 六、申請場地使用經核准後,因故中途放棄使用者,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 。 但本館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使用 時,得於使用時間前二十 日通知申請人改期;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 得異議,並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 七、申請使用者,應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活動。使用期間,使用者應 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如發生意外事故 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應由申請使用者自負全責。
- 八、申請使用者於活動結束後,應將使用之場地、設施、物品回復原狀。 如無損壞,本館無息退還所繳納之保證金;如有遺失或損壞,經限期 通知而未於期限內賠償或回 (修) 復者,本館得逕為處理,其所需費 用由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並追償之。
- 九、申請使用者如有侵害著作權及其他侵權行為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使用本館場地,已繳之使用費概不退還 。但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無法使用場地,本館得按實際 使用情形退還費用。 (一) 舉辦之活動或演出之節目,違反基本國策或政府法令規定,經有關 單位制止者。 (二) 違反公序良俗者。 (三) 違反公共安全者。 (四) 有妨害安寧者。 (五) 與原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十二、本館所收場地使用費,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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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29
臺北市立美術館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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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3年5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文化三字第0930433478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