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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2-02-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3年5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客二字第09313908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93年5月20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共享資源及擴大教育 訓練功能,以達到弘揚客家文化,推廣客家語言及藝文活動之目的,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收費範圍: (一) 客家語言推廣研習課程。 (二) 客家文化推廣研習課程。 (三) 客家文化、語言性質營隊。 (四) 客家文化推廣服務課程。 (五) 其他文化活動等課程。
  • 三、本會各項課程或營隊服務對象為全體市民及本市各學校團體等教育機 構所屬人員,各項課程並保留百分之二十名額供本市中低收入戶及原 住民免費參加,符合資格者請於報名時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 四、申請參加本會所開設各項課程者,請依本會公告時程提出申請或報名 ,經本會同意後,依本要點收費基準表規定繳納費用;各項費用,限 於本會各項課程公布報名期限內繳清,始得參加。
  • 五、繳費方式:請逕行以匯款方式台北銀行公庫部,戶名:臺北市政府客 家事務委員會保管金專戶,帳號:二一○一三一一六一一三六號,或 親自至本會秘書室 (臺北市市府路一號六樓東南區) 繳款。繳費單據 請妥為保留,以便上課前查核用。
  • 六、本要點所訂各項課程係基於客家文化推廣、語言傳承之宗旨開辦,僅 酌收工本費用,為免浪費資源,凡報名、繳費者,恕不接受取消及退 費之申請。
  • 七、舊生報名一律給予八折優待,惟須出具研習證書等足資證明參加過本 會開設之研習課程之證明文件。
  • 八、其他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九、收費基準表如下:
    項 目 時 程 費 用 備 註
    客家文化研習 班-藝文類 一期/十二至十 五週 六○○元 舊生或二人以 上一起報名打 八折
    客家文化研習 班-藝文類 短期/三天以下 三○○元
    客家文化研習 班-語文類 一期/十二至十 五週 三○○元 舊生或二人以 上一起報名打 八折
    客家文化研習 班-語文類 短期/三天以下 一○○元
    客家文化、語 言警隊 一天 一○○元 二人以上一起 報名打八折
    二天/不供宿 二○○元 二人以一一起 報名打八折
    二天以上/不供 宿 以每天一○○ 累加計算 二人以上一起 報名打八折
    二天/供宿 三○○元 二人以上一起 報名打八折
    二天以上/供宿 以每天二○○ 元累加計算 二人以上一起 報名打八折
    文化擔頭系列 課程 四十人為一單位 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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