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精神衛生工作,建 立精神衛生醫療、復健服務體系,保障病患權益,增進國民健康,特依精神衛生法第十 一條規定設置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市精神疾病防治研究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本市精神醫療機構設立、擴增之審議事項。 (三)本市精神復健機構及心理衛生輔導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病人精神醫療補助標準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病人申訴案件之審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之審議事項。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指派本局人員兼任;委員十二人至十五人,由局長就有關 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派)兼任,其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 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臨床心理學者及社會工作人員。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處理本會業務,由局長就本局職員中派兼之。
- 五、本會以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但因業務需要,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聯署或主任 委員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六、本會會議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為主席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 數時,由主席裁決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 七、對於本會審議事項,必要時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學術機構或學者專家先行調查 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 八、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局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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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醫護字第09734104300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