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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2-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北市新一字第093306624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93年7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新聞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有效且公平執行菸酒管理法第 五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本基準係考量報紙、雜誌、圖書之違規次數及則數等因素而訂定。
  • 三、本基準所稱次,其定義如下: (一) 報紙:以日為單位。 (二) 雜誌:以期為單位,含出版二冊以上者。 (三) 圖書:以單冊書籍之出版版次及印刷刷次為單位。
  • 四、本處執行違反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案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
    處 罰 條 款 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等事業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 播放或刊載酒廣告者,由新聞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五十萬元以下灴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得按 次連續處罰。
    處 罰 類 型 1.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裁 罰 對 象 違規報紙、雜誌、圖書等事業。
    第 一 次 違 規 之 處 分 第一則罰鍰新臺幣十萬元整。 第二則加罰新臺幣三萬元整。 依序類推,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整為限。
    第 二 次 違 規 之 處 分 第一則罰鍰新台幣二十萬元整。 第二則加罰新臺幣六萬元整。 依序類推,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整為限。
    第 三 次 違 規 之 處 分 第一則罰鍰新臺幣三十萬元。 第二則加罰新臺幣九萬元整。 依序類推,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整為限。
    第 四 次 ︵ 含 ︶ 以 後 違 規 之 處 分 依前三次增加之比例增加罰鍰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五十 萬元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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